篇一: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50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事关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要着力做好宣传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和渠道,面向企业和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解读政策,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稳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加快建立省、市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平台,为转移接续提供技术支撑。要准确把握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统一规范、维护权益、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确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各市要及时掌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畅转移接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1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就业的,按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办理。其中,参保人员从省外转至我省,在确定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地或待遇领取地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指设区的市,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流动就业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
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的,按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下同)转移;2006年1月1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统筹基金: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六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设区的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市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七条我省户籍的参保人员从省外返回本省就业参保时,如就业地(含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下同)与户籍所在地属于不同的市,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移到就业地。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申请,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同时在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的就业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其在省内再次跨市就业参保或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全部缴费(含个人账户利息)转移归集到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本条上述参保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按该项规定办理。
第八条 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九条 省外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转回我省,在我省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可根据本人申请,按户籍所在地或省内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
非我省户籍的,待遇领取地根据原在省内有关市的缴费年限,按最后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市确定,缴费年限都不满10年的,按“从长”的原则确定,缴费年限相同的,按最后一个市确定。
第十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2006〕92号)等有关规定,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其中,缴费工资指数以本人在各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和待遇领取地相对应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1月1日以前按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并以此计算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和基础养老金。
第十一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待国家研究确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设区的市内流动就业,只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具体实施细则,原则上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本办法涉及跨省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涉及省内跨市转移接续的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政策,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流动就业,但尚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篇二:省内跨统筹转出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办理
四、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转出
(一)申请条件:与我市企业中止劳动关系,申请将我市养
老保险关系转出至新就业地或户籍地的企业职工。
(二)办理材料:新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地点:所在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
理分局企业科。
(四)办理时间:窗口即时办理
(五)办理流程:
1、转移人员持新单位劳动合同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提出
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申请,区、县(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分局企业科为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本人将此凭证送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后,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邮寄或以电子方式发回到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
4、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收到《接续联系函》后,为转移人员办理转移手续,并转移资金至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5、接收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转移手续和资金后,为转移人员建立账户,完成转移业务。
篇三:一般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如下
一般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如下:
(1)在接收地的社保中心开具转移接受函(当然前提是社保部门要同意接收,你必须要在接收地是在册交费状态);
(2)持转移接受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名称以及开户行账号等材料到你要转出城市的社保局去办理转出手续。转移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将通过银行转入接收地的社保基金账户。
(3)把转出地社保局打印给你的个人缴费明细单及相关证明到接收地社保局,将明细录入就完成了转移手续。
你原来在东莞市买了社会保险、现在在广西贵港工作是可以转回贵港、可以继续接着买社会保险的,但是你必须申请办理转移手续。持本人身份证、和社保卡、在交保单位的证明到你交社保局服务大厅申请办理转移手续,然后到你新单位将转移的资料交到新地方当地社保局服务大厅时在接着交就可以了。
我是南宁户口,之前在深圳工作了两年,现回南宁工作,想把社保转回南宁,已在南宁开了养老保险转移联系函,接下来还要到深圳办些什么手续?可以代办吗?急
你接下来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单位部分由单位办理,你只需把所需资料交给单位就可以了可以委托他人代办,但必须去公证处开个公证证明,才可以让委托人前去办理 原参保单位:执当地社保帐号信息到当地社保办理转出手续所需材料:社保减少表、当地社保帐号信息(有的是联系函、介绍信等其他形式)、有的还需要本人写的转往外地的申请。当地社保会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汇寄到当地社保,并给一份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上面记录有参保年限、缴费基数、汇寄个人账户部分金额等信息)。有的还有基金转出确认函等材料。原参保单位办结后,将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交给本人。个人:将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交现参保单位现参保单位:执养老保险转移单(或叫情况证明)、基金转出确认函等其他材料到当地社保财务查询是否到帐,如到帐,请财务在转移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到帐;然后填写《社会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单(转移单补填用)》(表二十二-2)(3份),需本人签字),并执保险转移单或缴费明细情况,到当地社保办理补填。
养老保险是累计缴纳满十五年以上到达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退休金的。你之前缴纳部分只要你没有退保(只是报停),后续是可以继续缴纳的。还有的是你之前购买的社保和后续购买的社保必须是同一张身份证(因为有些人他更改名字了,导致前面购买的社保账户和后面的账户名字对不到)。
工作3个多月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支付2个月的双倍工资。
没有缴纳社保,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和投诉,要求公司补缴。
鉴于公司违法,员工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无须遵守提前30日的规定
不签定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最高为11个月。证据方面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即可,比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装、工作往来信息、同事证言等.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维权!
本人在广州工作交了几年社保,现在想回老家做生意。以下哪几项是可以转移回去的?
1.回老家可以以个人名义交吗?哪个单位?
2.个人名义与挂靠公司名义下面,哪个好一点?下面7项有哪几项是继续交的?
3。转移的手续。
只有第一项养老保险可以转回去。手续如下:
1先在转出地(广州)社保中心开具“社保缴费凭证”2.后在转入地办理社保开户并缴纳社保;3再在转入地填写:“社保转移申请”;最后将凭证和申请一并交到转入地社保中心审核。如果没有问题。估计在1-3月内将你的社保从转到转入地。
个人缴纳比较好,缴费低。到老家后只缴纳养老和医疗就可以了。
最好把你的档案放在人才中心,委托人才中心代为缴纳,这样省事些,也可以年缴。
本人在佛山工作两年,公司帮买了社保,现在因为个人原因准备回桂林工作想把社保转回来自己继续交,不知道能不能转?如果能转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能全转吗?还是只能转养老,医疗、生育能不能?如果不能是不是要退保?是可以转移的。我这里有一份是从北京转到吉林的一个流程,是我回答一个网友的回复。有一些麻烦,你可以借鉴一下啦:
首先声明,转社保是件很麻烦人的事。先在北京当地社保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社保局会给个申请转移表你填,然后会打一张社保张缴费单,还有一个社保转移函件给你,你去吉林工作的地方社保局申请社保帐号,然后把身份证给及北京社保给你所有资料交给吉林社保局,办理完了后,吉林社保局会给一个带有银行帐号的函件给你,你带着这个函件拿到北京社保,北京社保会把你社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到吉林社保,这样就完成了。有一些麻烦,需要两头跑,做好心理准备吧
《2017山东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怎么办理?》出自: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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