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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课程实习总结

2017-02-22 07:11:3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法院民庭实习总结

实习人:xx 专业:xx

实习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实习时间:2016年3月1日—2016年4月8日

指导老师:何晓行

根据学院安排和我们专业的培养方案,本学期伊始,我们将进行毕业实习。2016年3月1日,王志刚老师带领被分到南岸区法院实习的19名同学到法院,王老师与南岸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苏主任、黄老师简短沟通后,就由政治处黄老师对我们19名同学进行了分配,我和另外4名同学被分在了民二庭。我的实习生涯开始了。黄老师首先带我们去陈伟道庭长的办公室,陈庭长在向我们强调了几点纪律之后就把每位同学分到了各个办公室,我被分到了601办公室。我向大家做了简单的自我介绍。办公室里有一张空闲的办公桌,法官说暂时让我用着,那是专门为实习生准备的。

在民二庭实习的时间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整理卷宗。帮助法官和书记员整理卷宗很多份,都记不清有多少了。首先要整理材料,差材料的全部要补齐;其次整理卷宗目录,目录内容包括立案管理信息表、立案审批表、民事诉状、受理文书及送达回证、诉讼费收据、应诉文书及送达回证、当事人身份资料、授权委托书、证据材料、传票及公告、庭审笔录、民事调解(或判决或裁定)书、送达回证:再次编写页码、折卷宗壳,卷宗包括正、副两卷,分别填写原被告的名称、案号、立案与结案的时间、一审法院归档的时间,订卷宗时如何订、装、串线的技巧。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这个是我在以前的学习中没有接触过的,因为这些卷宗将成为永久性的档案,所以在整理前我都问得很仔细。

旁听案件。民庭的事是最多最杂的,几乎每天都有开庭。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很多,就和看网上的庭审差不多了。大二的时候学院组织了一次到南岸区人民法院旁听的活动中我们听的案子都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在办公室里就能开,法官审案子就像聊天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没有中院那么严格。通过很多次的

旁听,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初步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我觉得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后来我发现在法官审理案件的时候,能调节的尽量调节,甚至撤诉,那样的话诉讼费就会减半收取,确实为当事人减少了诉讼负担,这样也节省了司法资源。

做庭审笔录。这一般都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而且是简易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我在庭审过程中试着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很忙,有时顾及不到我,在记录的时候不能把当事人说的话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后来多写了几次,就感觉到能记下很多东西了,比刚开始的时候有很大的进步。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虽然现在法院都有电脑速记,但是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还有就是经费条件的问题,不可能是每个审判庭都具备电脑,像有些贫困地区的地方,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开这门课至少应该是选修吧。

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期间,曾帮办公室的法官草拟了几份民事裁定书,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并且有法官的现场指导,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马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钟庭长签字,真是惭愧!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送达法律文书。跟随一位姓吕的法官到一个汽车销售公司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这里面还有很多技巧,比如要给某个房地产商

送达,一般情况下他是不会轻易见你的,但只要你说你是买房子的,他马上就会出来见你的,我暗暗为法官积累起来的经验高兴,真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民二庭永远是是忙碌的,自从实习开始以后,我就没感觉到闲是什么,听着检察院实习的同学是那么的闲甚至都不去,但从开始慢慢就融入了法院的上班的节奏当中去了,也慢慢习惯了。我在法院的定位,不是什么书记员、更不是什么实习审判员,我想应该是法院最基层的书记员的助手,哪里需要我就去哪里。书记员中的一些经常自嘲他们书记员其实就是做体力的。我却并不这么简单地认为,我在法院需要作开庭的时候,可以去作书记员;在需要复印文书、送递开庭传票、送达法律文书时又要去完成这些事情。我个人认为正是这些事情的顺利完成才保证了法院正常办案、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书记员的工作看似单调重复,但却最基础,也最重要。

我的忙碌在持续的时间在继续,每天也都是在重复,重复着我开始就学会的东西,在别人看着机械、单调而乏味的同时。我有时也会感觉到一点点的无聊,当然上班的时候是没有时间无聊的,可是下班的时候,我回家的路上就会在想,我今天干了哪些新的事情呢?我今天有学到什么新的技能吗?可我在领悟了以上我对书记员工作的定义之后,我就觉得工作都是在重复的,关键是在重复的同时,是否可以把事情做得越来越好呢?重复的同时其实是给自己再学习的机会,是给自己对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再热爱的机会,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机会,我们可以再反复的从事的过程中不断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

在这里我要特别感谢南岸区法院给我提供实习的机会,吕金伟法官等给予我的现场指导,使我了解了法院的工作流程和具体的工作细节,使我学到了书本上学不到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操作技能。通过实习,对我自己以前对法院的认识有一个颠覆,对法官认识也是一个新的认识。我更加全面地掌握了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了解了《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流程,也锻炼了自己的个人能力。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人生因为经历而美丽,我想在南岸区法院实习的这段工作经历将永远成为我记忆中一抹靓丽的色彩!

在实习过程中,我所在办公室的一个法官承办了一起关于购物商场为顾客提供停车场所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案件。其案情为:2015年10月2日上午10

时许,陈某将自己所有的奥迪车停放于南坪某现购商场专用停车场,进入该商场购物。购物结束返回至停车场后,陈某发现奥迪车驾驶室旁的车窗玻璃已被砸破、损坏,刹车旁的手提包也已被盗。之后,陈某因维修车辆产生修理费5914元,因补办手提包内的身份证、银行卡等花费577.50元。鉴于南坪某现购商场并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未尽到保管义务,致使其财务受损,故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南坪某现购商场赔偿车辆修理费5914元;2、南坪某现购商场赔偿被盗手提包、内含现金及补卡办证费共计4615.50元。南坪某现购商场辩称:停车场只是为顾客停车便利提供的场地,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已在停车场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告知顾客自行妥善保管贵重物品,故双方并未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应当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上午,陈某因在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将其奥迪车停放于该商场专用停车场内。此后,陈某因购物向该商场支付1266.41元。停放期间,奥迪车驾驶室左侧的车窗玻璃被砸碎。同日12时55分,陈某向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报警。该局出具的案件接报回执载明:陈某报称其放置于车内手提包丢失;包内含2000元现金,建行卡、身份证、行驶证、驾驶证等。根据南坪某现购商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当日上午11时47分左右陈某车辆系被驾驶无牌照摩托车的相关人员砸碎并盗走车内物品所致。此后,陈某因对其奥迪车先后进行安装车窗玻璃、车门内饰板及喷漆等维修项目,共产生车辆维修费5914元。经现场勘查南坪某现购商场,该停车场已设置相应铁制围栏进行封闭性管护。停车场出入口设有岗亭、岗亭内亦有相关工作人员、南坪某现购商场的提示牌、购物提示牌。停车场内的区域已划定单个车辆停车区、车辆引导线,部分区域配有停车敞篷。同时,停车场内亦有南坪某现购商场管理维护人员,安装一定数量的摄像设备,该停车场于南坪某现购商场购物通道相连。此外,停车场附属土地使用权人为该商场,该商场对停放在此的车辆未收取费用。南岸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合同已经双方履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南坪某现购商场为便于其顾客在该商场进行消费,向顾客提供了停放车辆的停车场。南坪某现购商场的该项举措系为保障买卖合同及时订立、顺利履行而为之。鉴于此,南坪某现购商场在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过程中,已因此产生一定合同附属义务,理应对陈某之车辆履行基本的保障车辆安全义务。否则,南坪某现购商场应当对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陈某现主张的车辆修理费5914元属修复车辆性能之所需,应予支持。然而,对于此种情形下产生的合同附随义务,作为承受义务

的一方,南坪某现购商场担负的义务仅限于车辆的妥善维护,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即可,而不应及于车辆内物品进而无限制的扩展其管护义务。陈某举示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缜密的证据链印证因南坪某现购商场对其车辆管理不善与其丢失相应证照之间的直接关联性。鉴于此,对于陈某诉请的其他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作为现代商贸模式的一个缩影,譬如南坪某现购商场为在此购物的顾客提供停车场所已司空见惯。在一定层面上,这也是商场为吸引顾客、促成交易的一种营销模式,暗含着出卖人积极订立合同并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期许。然而,对于陈某与南坪某现购商场之间合同关系如何评判,鉴于我国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致使法律适用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疑问。案件处理过程中,原被告对于两方之间合同关系的性质存再激烈争辩,法院内部在处理该类案件时秉持的司法意见也不统一。一种观点认为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且为有偿保管合同。理由为作为经营者的南坪某现购商场虽对顾客的停放车辆没有采取明确显著的收费行为,但保管费用实际已暗含于消费购物中,于此种情形下,保管合同具有间接有偿性。另一种观点认为两方之间的合同关系仍应定性为买卖合同关系,南坪某现购商场为陈某保管车辆的行为应视为该商场履行买卖合同中衍生的附随义务,该附随义务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生,辅助促使买卖合同顺利履行。案件裁决时,法院最终采纳了后一种观点。

篇二:《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大纲

《民事诉讼法》实训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Civil Procedural Law

课程编号:013A1130学时:52+2(实训)学分:3.0

一、课程教学对象

本课程教学对象为五邑大学法律专业学生。

二、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民事诉讼法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开设的十四门主干课之一,是针对具有一定法学基础知识的本科生开设的专业必修课。

在现代法治社会,程序法已经不再仅仅是实体法的工具和手段,而是具有自己独立的价值,程序的重要性日益显现。民事诉讼法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不仅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手段,而且成为承载现代程序法治理念的重要阵地。学习和掌握民事诉讼法知识对于保护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完善民事审判和相关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应系统掌握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重点掌握中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了解外国民事诉讼立法的基本制度,培养运用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和知识处理民事纠纷的能力。

三、对先修课的要求

学生在学习本课之前,应先学习:法理学 民法

四、实训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学时分配建议

实训一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 (2学时) 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从民事实体法中找出具体合适的案件,让学生分别按法庭,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几方作好相应准备,再集中进行模拟法庭的演示。通过学生自己亲身的参与,让他们切实把握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庭审的基本程序。

五.教材及参考书

1 教材

常怡主编 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 主要参考文献

[1]江伟主编 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杨立新主编 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3]唐力主编 民事诉讼法精要与依据指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六.考核方式

实训课的表现作为平时成绩,最后计入总成绩。

执笔人: 向皓山编写日期: 2007-9-8

篇三: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体会

----- 先锋乡人武部 徐乐为 民诉法是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不仅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而且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周五下午,乡司法所李文国所长带领大家一起学习了新修改的民诉法,逐条解读、相互交流、充分探讨、热烈讨论。本次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共60条,对原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80多处,与民行检察监督有关的8项,内容涉及民事案件管辖、证据规定、案件送达、立案、审理、执行、审判监督等,范围很广。民行检察监督工作是此次民诉法修改的重中之重。

一、修改后民诉法拓展了民行检察监督范围

民事诉讼法修改强化了对民事诉讼活动的全面监督,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以达到维护司法公平、公正的目的。(一)从总则上为监督范围的扩大提供明确的依据。民诉法将第14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修改为“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该条的争议点在于审判活动是否包括执行,检法两院从91年开始就对该问题争论不止,面对法院执行等问题的日益严峻,将民事诉讼从受理、立案、调解、庭审到执行整个诉讼程序纳入检察监督范畴是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一直在坚持实践的,也是势在必行的,因此该条修改确保了检察机关的全面监督,成为民诉法修改的一大亮点。从此,各级检察机关

探索的立案监督、调解监督、执行监督等工作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再属于创新案件,而是实实在在的常规案件。在具体条款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各项监督权力,如民诉法第208条规定,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修改民诉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法律首次对调解和执行监督作了具体明确规定,这对强化调解、执行的监督具有里程碑意义。(二)监督方式的增加与丰富。原民诉法仅将抗诉规定为民事监督措施,而抗诉因上级抗诉、时间长、法院难以接受,改判率不高等问题而影响监督效果。多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均探索实施再审检察建议与检察建议制度,并有大量的成功案例与规范性文件出台。再审检察建议具有时间短、法院易于接受、可实现同级监督的优点而大力推广,但因在法律上无名分,影响了监督效果。修改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20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而明确将检察建议纳入了监督措施。检察建议内容丰富,主要包括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方式更加灵活柔和,这也推动检察机关大力开展同级监督工作,以提高监督效果。

(三)强化监督手段。原民诉法对民行监督的保障措施没有规定,致使民行监督乏力,修改民诉法则强化了监督的保障措施。一是明确规定调查取证权。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一直是一个争议的问题,其证据效力因没有法律规定而受到置疑,已严重影响了民行监督正常开展。修改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

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这有利于检察机关把握事实、核实证据、做出判定。二是规定了对审判中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各修改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可以明正言顺地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监督,以强化监督力度。(四)增加公益诉讼制度。随着食品安全事故与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加剧,在民事诉讼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人大代表与专家学者的支持。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有部分检察院开始尝试提起公益诉讼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修改民诉法第 55 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规定给检察机关提供了一条公益诉讼道路的方向,我们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明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地位,也可以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检察机关能够实现公益诉讼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那么在下次民诉法修改中或许就能将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写入民诉法中了。

二、准确把握检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修改后民诉法确立了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目前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如何按照修改后民诉法要求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一是强化职权意识,以修改后民诉法实施为契机,转变工作思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变等案上门为主动出击。重点应该是加强

对程序违法案件、渎职审判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判决、裁定、调解等三类案件的抗诉。程序违法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司法腐败,造成司法不公,程序违法侵害的不仅仅是私权,而且还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成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二是积极受理当事人抗诉申请,要严格把好受理关。只有符合法律的三种情形,检察机关才能受理其申请。对于检察机关已经抗诉过的案件,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在不抗诉决定中详细阐明不抗诉的理由,并做好息诉工作。同时,灵活运用其他监督手段,除抗诉外,民事检察监督还可以通过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进行。

通过学习学生,使我们这些门外汉了解了很多,知道了很多,有利于今后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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