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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缉私局人员先进事迹

2016-10-22 11:34:59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前言

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确保缉私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地打击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和加强缉私警察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警方针,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防止执法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公安部关于实行警务公开的规定,现将海关缉私部门警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一、海关缉私部门的设臵

为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1999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组建了走私犯罪侦查局(公安部二十四局),设在海关总署,受海关总署和公安部双重领导,以海关总署领导为主。走私犯罪侦查局在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了42个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和116个走私犯罪侦查支局。2001年,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部分直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列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序列。2002年12月,经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海关总署走私犯罪侦查局更名为海关总署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更名

为**海关缉私局,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支局更名为**海关缉私分局。

二、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

海关缉私部门的职责权限是: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境内,依法查缉走私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二)对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对侦查终结的走私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对不构成走私犯罪的走私行为,构成走私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审理和行政处罚。

(四)接受和办理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五)缉私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照《海关法》、《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可以依法使用警械、武器。

(六)依法办理、参与和海关缉私部门有关的申诉、复议(其中行政复议由海关法规部门办理)、诉讼、赔偿;受理检举、控告,对查办情况进行反馈,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奖惩。

(七)依法对抗拒、阻碍海关缉私部门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对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处理。

(八)承办国务院及海关总署、公安部交办的重大走私案件和其他事项。

(九)负责反走私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以及反走私形势分析,对口联系各级党政打私主管部门、各行政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经济主管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有关社会各界。

三、海关缉私部门管辖的案件

(一)走私犯罪案件

1、根据《海关法》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刑法》第151、152、153、155条和第347条规定的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废物罪,走私毒品罪和走私制毒物品罪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工作。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案件。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

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案件。

4、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及其他方便的案件。

5、海关其他部门、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6、武装掩护走私以及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案件。

(二)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1、根据《海关法》第82、83、84、86条的规定,海关缉私部门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等案件进行调查和行政处罚。

2、涉嫌走私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

3、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需要移送海关处理的走私、违规等行政违法案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行政处理的其他违法案件。

四、走私犯罪案件的办理

(一)基本程序:包括受案、立案、侦查、破案、侦查终结。其中:

1、受案

海关缉私部门受理群众举报的走私犯罪案件、海关其他部门和地方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烟草专卖等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移交的走私犯罪案件。

海关缉私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案后立即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立案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已管辖的,应当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二)侦查手段

1、传唤和讯问犯罪嫌疑人

海关缉私部门对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询问。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其所享有的权利,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情节和无罪的辩解。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

篇二:缉私局情况说明格式

情况说明

致XX海关:

我司出口一批货物

报关单号为223120120810070188

集装箱号ALMU2912024

出口货物为针织连衣裙,申报数量2448件,申报价格5018.4美元,申报预录单反馈后发现,货物成分错误申报成70 % 涤纶 25 % 人造革 5 % 氨纶,连衣裙实际成分为70 % 涤纶 25 % 人造棉 5 % 氨纶。

申报错误的原因是:

我司于2012年03月23日以一般贸易的方式出口一票货物到南非, 该票货物是以我司绍兴市冠叶针织有限公司的名义申报出口,委托XXX报关行报关出口至南非。船名航次: MAERSK KENDAL 1204,提单号563391063,报关品名:合纤针织长裤,合纤针织短裙,报关单号: 223120120810070188。现退税单下来后发现了商品材质申报错误。 该票货物的报关资料由我司单证人员制作并提供,货物为针织连衣裙,申报的商编为6104430090,70 % 涤纶 25 % 人造革 5 % 氨纶。该票货物在我司报关行申报时,报关员错打材质为70 % 涤纶 25 % 人造革 5 % 氨纶与实际货物不符,实际商编应为6104430090,70 % 涤纶 25 % 人造棉 5 % 氨纶。

该票货物的申报错误,是由于我司报关行报关员对商品的材质分类不专业, 对于海关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针织连衣裙材质为70 % 涤纶 25 % 人造棉 5 % 氨纶,而我司单证人员在申报时错录成25%人造革,导致申报与实际不符。

我司对于对于该票货物的申报错误,我司要求报关员对文件的编制加强审核,单证人员对此深刻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今后一定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保证不再发生此类错误。希望XX海关接受此次更改申请

以上情况属实,请海关予以审核为盼!

此致

敬礼

绍兴市冠叶针织有限公司

2012年05月 13日

篇三:舟山海关缉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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