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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理论学习心得体会

2017-02-07 09:22:12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政治理论学习心得体会

  结合我领学的部分,分享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的几点体会。

  一是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首要原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在监督检查、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审理等各章中,都规定了重要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具体报批程序,以更好地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八章审理篇章中第56条规定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这些条款体现了党组织对党员的管理作用,党组织是开展工作的基本单元,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第九章监督管理,第62条明确规定,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也是根据2018年11月25日修订的《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第四条内容“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连(中)队以及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进行设定,进一步强化了组织领导。

  二是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监察法出台后,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我们更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第55条中(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审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审理报告附件。

  《监察法》出台前,《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应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时制作的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的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而在《监察法》出台后,原先刑法中第八章、第九章中部分职务犯罪由监察委负责调查。还包括后续与检察院的一些联络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第57条中规定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留置是一种调查措施,但他又和其他的调查措施不一样,(《监察法》第41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而留置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拘留是需要拘留证的。这里为什么说是先行拘留呢?拘留是指在法定紧急情况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安有权决定。人民检察院只在两种情况下,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而法院是没有刑事拘留权的,法院只能决定司法拘留,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等。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因为拘留属于比较重的强制措施了,仅次于逮捕,排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之后。这也体现出对权利使用的规范和限制。

  三是纪检监察工作流程更加规范。比如,第53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也有相同的表述。我也请教了一下相关处室的同志,目前我们已经是这样做的了,立案要上组局办专题会,给予党纪处分要上党组会研究。

  《规定》第55条内容是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审理的独立性,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第四纪检监察机关在行使权力上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要严之又严。

  记得在3月底监察法刚出台,5月初我参加北戴河培训时候小组学习讨论《监察法》,就提出执纪者的监督问题。因为随着权力的进一步扩大,行驶权力更要科学严谨。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执纪者必须受到更为严格的纪律约束。

  党的十八大以来,强化自我约束,自觉清理门户,坚决防止“灯下黑”。党的十九大之后,就更提出来监督检查、开展“一案双查”,纪检监察干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严厉追责问责。有了一些新的提法,如第60条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第61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试行)中对党忠诚,忠于职守,敢于担当,严守纪律)

  《规则》专设监督管理一章,进一步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规定了多项自我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干部准入、设立临时党支部、打听干预案情报告备案、回避、脱密期管理、安全责任制等。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通过强化监督管理,不断健全纪检监察机关内控机制,从严从实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铁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以及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等。(第70条规定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审查调查安全工作的通知》)《规则》强调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以及干部队伍作风建设。

  第63条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这里和党中央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第69条中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内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71条提出,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监察法》第65条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四)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之前没有。

  第73条提出,“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以上条款体现了执纪者必须接受更严苛的监督和制约。

  以上是我的分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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