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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与法,观后感

2016-12-19 06:16:14 来源网站:百味书屋

篇一:法制宣传观后感

[法制宣传观后感]法律是无情的,是公正的,法制宣传观后感。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片中4名少年犯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而他们犯罪的原因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不懂法,法律意识淡薄,从而导致了今天的后果。他们为此都后悔不已,但这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时,却都已经太晚太晚了。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基本上来源于家庭教育,环境决定性格,性格决定未来。如果管理体制有误和受周围不良环境的影响,未成年人正是长身体、长知识的时候,那么很容易因为一步之差而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例如2004年4月份,贵阳市公安机关在开展打击两抢一盗(抢夺、抢劫、盗窃)犯罪的专项行动中发现,在贵阳市区街头的两抢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所为,作案频率高,已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据行动第一阶段的统计,在公安机关破获的南明、云岩两城区的523起各类刑事案件中,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所作案件占37.4%,占314起两抢案件的73.6%;在抓获的违法犯罪人员中,未成年人占42.3%。该局今年第一季度统计,全市共抓获刑事案件作案成员2000多人,其中18岁以下(不含18岁)的作案成员占26.2%。青少年犯罪已成为目前四类(两劳释放、吸毒人员、暂住人口、违法青少年)高危犯罪人群之一。在一个由贵阳市公安局延安西路派出所抓获的入室盗窃未成年人犯罪团伙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11岁;在甘荫塘派出所打掉的抢夺妇女首饰团伙中,年龄最大的20岁,最小的11岁,其中16岁以上6人、14-16岁7人、14岁以下6人。在其他一些案件中,未成年人低龄化的趋势也很明显,大多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最小的只有八九岁。 2002年3月,西安市临潼区新丰街办鸿门村15岁辍学少年王某,纠集3名中学生砍死仇人。今年2月1日晚,西安市一商贸学院16岁学生马某,将家属院14岁女学生芦某掐死后实施奸淫。事后,马某将此事告诉景某,景某帮其移尸,并资助马某100元让其外逃。今天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上,生活在这个美校园里,生活在自己的班级里。自然会有各种法律、校规、班规制约着你,而你必须无条件服从,必须去配合它。因为它是规则而你做为团体中的一员就必须服从。让我们重视起来吧!杜绝犯罪,争做一个优秀的少先队员!---------------蓝天和白云的心一样,希望白鸽自由翱翔.老师和父母的心一样,希望我们健康成长.花开的日子我们走进校园这个快乐的地方,在平安校园愉快歌唱;花开的日子我们愿意用心情的音符,去谱写和谐校园的欢乐章. 和谐是我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代表性的观念,实现和谐,是古往今来人类孜孜以求的美好理想和愿望.而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和谐文明的校园环境也将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和谐师生关系.是老师给我们文化知识的启迪,使们从无知到有知,从幼稚走向成熟.老师给了我们知识的雨露,需要的是我们全身心的接受,珍惜老师的付出,尊重老师的劳动.师生互爱,从而打造和谐的学习氛围.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和谐的同学关系.关心帮助有困难的同学,用一颗真诚的心去换另一颗真诚的心.同学之间友好相处,让他们感受到和谐校园的温馨,从而打造和谐的人际关系.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好的学习,好的校风.我们需倡导一种脚踏实地的学习精神,将学风建设的目标指向理想,团结,自强,成材.一种团结奋进的班风和刻苦勤奋的学风能促使个人在良好的环境中成长.好的校风如春风化雨不声不向地吸引每个学子奋勇向前,为了理想而努力拼搏.校风积极向上,从而打造和谐的教育氛围. 构建和谐校园需建立诚信,文明的作风,同学之间相互信任,坦诚相待,说实话,做实事.考试时坚决杜绝舞弊现象,用诚实和实力给自己和老师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作风严谨,文明,从而打造和谐校园文化. 同学们,老师们,构建和谐校园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茫茫学海中,我们做勇敢的水手,乘风破浪,共赴前程.让我们把握生命中的每一天,向和谐校园的彼岸前进.用我们的智慧和勇气扬起理想的风帆,用我们的青春和生命奏响时代的强音,当我们抛弃了迷茫,把握了航向;当我们共同努力,不懈地摇桨,和谐校园的乐章终将奏响. 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教育氛围中愉快地学习;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兴趣乐园中陶治情操;花开的日子,让我们在和谐的人际关系中健康成长.未来不是梦,今天,在我们手中.谈到法律,总会给人

以神秘、威严、崇高的感觉,观后感《法制宣传观后感》。 ◆分享好文◆其实,法律与道德、习惯、宗教、纪律一样,都在规范着人们的行为。正是由于这些规范的存在,这个社会才变得有序;正是由于法律的存在,我们的权利才得到应有的保障。 作为当代中学生,我们有幸生活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年代,亲眼目睹了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法制进程的突飞猛进,300多部法律相继出台,依法治国被写进宪法,多么令人振奋!然而我们应该思考的是:在我们的成长道路上如何与法同行?有人可能会说:你多虑了,我们还是未成年人,只要不杀人不放火,法律就约束不到我们。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规范人的行为的社会准则。 当今这个经济社会,人们在不断地淡化道德意识,甚至有人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不得不促使我们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的社会秩序。纽约,这个繁华的国际大都市,却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而在我国学生群体中也存在着一些触犯刑法的不良现象。如:强要同学钱财,参与抢劫,更有甚者结帮犯罪。据报道:今年4月30日,海南省万宁市17岁学生温某,因持塑料枪打劫被判有期徒刑5年。近年来,青少年结帮犯罪现象也呈上升势头,加入黑帮犯罪的一般是18岁以下的在校学生。来自公安机关的一则统计数字表明,80年代后期到现在,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龄化发展趋势。在上海,14-16岁的少年犯已占未成年人犯罪的64.2%。尤其让人心惊的是,刚刚进入法定处罚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l%。犯罪,无疑永远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正义。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也有一些人为了金钱,为了一个利字,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 而作为中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我们千万不要忽视遵纪的作用,以小见大的道理人人都懂。如果你认为现在违反一下学校纪律没什么大不了,只要我以后不违法就行,那就请你赶快打消这种念头吧!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在将来会酿成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法律制裁的时候才悔恨呢?所以我们现在只有从一名合格的中学生做起,将来当我们走出校园,融入社会这个大集体后,才能真正成为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 总之,法律在我们的一生中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同时又是规范自己行为的社会准则。因为权利在规则中行使,义务在规则中履行,自由在规则中拥有。同学们,从今天起,从这一刻,让我们一起踏上与法同行的道路吧!

篇二:编辑部-常用资料-公民与法格式范本文章

电子证据认证亟待解决的问题

The Urgent Tasks in which Electronic Evidence Authentication have Faced

何永军

(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 云南昆明 650224)

内容提要:电子证据在我国目前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不容乐观,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产生一些不良影响。要走出当前的困境,必须科学定位电子证据,尽快完善相关证据规则,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

关键词:电子证据 认证 证明力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41-1233/D(2014)01-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电子证据这一新生事物也由幕后走到前台,宣告我们即将步入一个司

①法证明的新时代,即电子证据时代,电子证据可能成为新的证据之王。但就我国目前司法中电子证

据的适用而言,情况不容乐观,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最突出和集中表现于: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对于侦查破案和案件的审理作用越来越大;但另一方面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却相对低下,法院对电子证据的采信相对较少,单凭电子证据定案的案件到目前还属于新闻事件,

②绝大多数时候电子证据只有在被转化为其他证据形式后方能进入司法程序。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

这种处境带来了一系列问题,首先是削弱了国家打击犯罪的能力,使对一些犯罪的处理仍停留在行

③政处罚的阶段; 其次,导致在没有其他证据或者电子证据不能顺利转化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相

关人在诉讼中只有败诉,不利于实现对合法权利的保护。所以我们必须正视电子证据遭遇到的这种困境,尽快完善电子证据方面的相关立法。为此本文拟对电子证据认证方面亟待解决的相关课题作一归纳和梳理,以明确在电子证据认证方面我们面临的任务以及今后应当努力的方向。

一、科学定位电子证据

要提高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运用,正确进行电子证据的认证,就必须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还是只是其他证据的一种表现形式而已。明确电子证据在证据种类方面的归属,是确定电子证据认证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因为不同种类的证据其审查判断标准有别,对电子证据的归类错误将会导致相关证据规则设计的不科学,给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带来失误。

而对于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当前分歧较大。第一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只是传统证据种类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对此又有如下几种具体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视听资料的一部分,或者说是一种新形式的视听资料,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条即是这样处理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的关系的,主张视听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电脑贮存资料。而汤维建教授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建议稿)》,其对证据的法定形式作了明确的规定,汤教授所列的证据形式也只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当事人向法院的陈述七种,在他看来电子证据只是属于视听资料的一部分,他将视听资料定义为“通过电子物品所记载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收稿日期:2010-06-05

作者简介:何永军(1974-),男,汉族,四川南部人,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

基金项目:云南省社科基金规划项目“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适用规则研究”(项目号:HZ2009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①参见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②例如主要利用电子证据侦破的吕东赌球案件,公安机关在取证时对电子证据全部进行了打印,要求被告人本人确认签字,实际将电子证据全部转化为了书证和证人证言。参见李铮:《电子证据成打击赌球利器》,载《新华每日电讯》2010年1月25日。

③魏晓薇:《大量知识产权犯罪停留在行政处罚阶段》,载《中国新闻出版报》2007年3月19日,第03版。

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等形式。二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书证的形式之一,裴苍龄教授就持此种看法,他认为证据只有三种,即物证、书证、人证,古今中外均不存

⑤在第四种证据,电子证据属于书证。 三是认为电子证据只是物证的形式之一,电子证据属于物证。

⑥ 四是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混合型的证据,传统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与勘验检查笔录均存在电子形式,相应地可称为电子书证、电子视听资料、电子证人证言、电子

⑦当事人陈述、关于电子证据的鉴定结论与电子勘验检查笔录。

第二种意见认为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在这种观点之下又有两种具体看法:一是认为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包含视听资料,例如刘品新博士即持此看法,他将证据分为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电子证据七种,视听资料被电子证据完全

⑧吸收。二是主张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并列作为独立的证据,例如陈卫东教授在其主编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指出随着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视听资料已经无法涵盖实践中出现的电子证据,

⑨主张将电子证据定位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徐静村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华刑事诉讼法(第二修

正案)学者拟制稿》中也将原来的视听资料解析为音像资料和电子资料,作为与物证、书证等法定

⑩证据种类并列的一种独立证据。

第三种意见相对折中,可视为折中说,既承认电子证据具有自身的独特性,要求在法律条文中对电子证据作出明确规定,但又不承认相对于视听资料而言电子证据是一种独立类型的证据,例如江伟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即是如此处理的。一方面虽然认为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两者在物理性质、据以生成的方式和环境、证据规则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另一方面仍然坚持不将两者看作是不同的各自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共同视

11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将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并举。 而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起草的

并已着手试点的《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中也将音像和电子证据共同作为一种证据类型。这一观点现在有较大的市场。

在短时间之内还看不到消除人们关于电子证据定位分歧的希望,但在缺乏关于电子证据系统立

12法,而学界对其归类又不一的情况下,一些实务界人士已指出这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所

以为了完善证据规则,能够在司法中顺利认证电子证据,回应现实司法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尽早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为了科学定位电子证据,笔者认为我们应回过头来作这样的前提性追问:人们为什么要对证据种类进行划分,证据种类划分的目的、价值和意义何在?立法者对证据种类进行划分无疑是为了便于人们对证据进行正确理解、把握和运用,其中运用是最根本的目的,所以证据种类的划分除了顾及逻辑的自洽外,更为重要的是要方便人们举证、质证和认证,为现实司法服务。不用说从逻辑的角度将证据划分成为人证、物证和书证也许更加逻辑自洽一些,但如此的分类并没有达成进行证据种类划分的全部目的,并没有完全解决司法的现实需要。只有将证据种类的划分与证据调查和证据运用规则结合起来的划分才是有效的,对现实司法才有真正的指导意义。由于

13电子证据具有特殊性,在取证、保全、举证、质证和认证方面均存在一些有别于传统证据形式的④

⑤④汤维建:《民事证据立法的理论立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第365、409页。 裴苍龄:《再论证据的种类》,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1期,第45-48页

⑥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页。张嘉军博士也持类似观点,在他看来证据只有人证和物证两种,电子证据属于物证。参见张嘉军、张红战:《我国证据种类的反思与重构》,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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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4页。 刘品新:《中国电子证据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8页。 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3页。 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版,第246页。 邵天兴、杨永中、张占标:《电子证据的证据地位应当独立》,载《检察日报》2008年11月11日,第A03版。 在美国法语境中,电子证据具有如下特性:(1)全球性;(2)综合性;(3)易变性;(4)隐蔽性;(5)可挽救性;(6)缩微性;(7)扩散激增性。参见何家弘主编:《电子证据法研究》,法律出版杜2002年版,第288页;张卫平主编《外

特殊之处,现实呼唤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证据规则。同时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有不少的国家都制定和颁布了独立的电子证据法,例如南非的《1983年计算机证据法》,纳米比亚的《1985年计算机证据法》,加拿大的《1998年电子证据法》和菲律宾的《电子证据规则》等等。因此笔者赞同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类型的证据,只有如此为电子证据建立独立的证据规则才具有合理的根据。

二、完善证据规则

要让电子证据真正发挥作用,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的规则,只有如此,电子证据才有可能大规模地有序地进入审判程序,成为名副其实的证据,而不需要像现在这样常常需要经过转化后才能呈交法庭。

在我国目前法律、司法解释、行政规章和地方性立法中均有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例如《电子签名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均有涉及电子证据的规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中也均存在与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而《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复议若干规定》和《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等部门规章中也散见一些关于电子证据的条文。而近年出台的一些地方性文件,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上海市颁布的《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管理规定》和《海南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试行办法》等也不乏关于电子证据的条文,不过我国当前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层次虽然较多,但相关立法却较零散,尚未形成关于电子证据的系统规则,而且相关规定常常概念不清,并且缺乏刚性,指导取证的多,关于电子证据认证的规则较少。由于缺乏系统的电子证据采信规则,已给司法带来了较大的混乱和困境。有媒体指出由于现行法律未明确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以及电子证据规则,许多法官常回避使用电子证据,经常将其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证据来使用,甚至干脆不用。由于缺乏关于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五花八门,构建我国电子证据的采信规则已迫在眉睫。14

系统完整的电子证据规则应当大致包括电子证据的定义、定位、规格和可采性,电子证据的关联性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认定,电子证据的传闻规则,电子交谈的特免权规则,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标准,电子证据的可靠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充分性认定,电子证据的完整性认定,电子文件的鉴证,电子签名的签证,电子签名的推定,电子证据复制件的证明力,电子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举证、质证等内容。同时要制定系统的电子证据规则,那种分散的多层次的立法形式就不足取,而必须采取集中的立法形式。为此,关于电子证据的立法形式我国将有这样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一是制定单独的电子证据法;二是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在其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三是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四是在证据法和诉讼法中分别作出相关规定,二者共同来完成对电子证据系统立法的使命。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电子签名法》,已有了制定关于电子方面的单行法的先例,单独制定电子证据法也未必不可能,同时近年来也一直在酝酿诉讼法的再修改,似乎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也具有某种现实可能性,但长期来制定统一证据法的呼声很高,而且《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早已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城区人民法院试点,在统一证据法呼之欲出的时节,主张制定单独的电子证据法或在诉讼法中对电子证据加以系统规定也显得不合时宜,因为电子证据虽然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但作为证据与传统的证据仍然存在许多共通之处,需要遵守一些共通的规则,如能制定统一的 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285-286页。江伟教授等人也认为电子证据具有依赖性、精确性、易篡改性、隐蔽性等特点。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页。

14梅贤明、何晓慧:《构建电子证据采信规则迫在眉睫》,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3日,第02版。

证据法,将电子证据的相关规则放到证据法之中无疑将是最经济的立法方式,而将电子证据的规则

15全部规定在诉讼法中也不现实,那样会使诉讼法显得臃肿、结构失调。 所以笔者赞同第四种方式,

即由证据法和诉讼法来共同完成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关于电子证据的定义、定位、可采性、和证明力等都由证据法来规定,而关于电子证据的取证、开示、举证与质证等程序性规则都规定在相关诉讼法中。这一立场也为江伟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所采纳,江教授等人主张我国证据法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规定,应主要围绕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这—决定其应否采纳的核心问题进行,即主要解决电子证据的可采性或证据资格问题,具体包括电子证据的法定地位、电子证据的定义、原件和复制件的界定、真实性的证明方式等。而电子证据作为证据方法之一也得遵守证据法的基本原理和举证、质证、认证的若干基本规则,所以证据法不再对有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提出、质疑与认定等内容做出规定,而是交由诉讼法或其他综合性的电子立法来配合实现或补

16充电子证据制度之功用。 笔者认为这样的处理是较为妥当的。

三、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

要作好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作用,还必须建立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与辅助措施,从人财物各个方面为庭审中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提供保障。

(一)培养能胜任电子证据认证工作的法官,必要时组建专门的审判法庭

大量电子证据涌向法庭,这对司法者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光精通法律还不行,还必须知晓一些电子技术领域的知识,故要做好电子证据的认证工作,首要是培养一大批能胜任电子证据认证工作的法官。目前大多数法院并没有组建一支审理涉及电子证据案件的专门司法队伍,为此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现实困难,今后有条件的法院应选派懂计算机技术的法官和具有电子方面专业知识的陪审员组建专业化的合议庭,承担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的审理工作。对此现已有个别法院进行

17了大胆的尝试,一些地方建立了科技法庭,克服了传统法庭中无法或难以展示电子证据的弊端, 而

2008年3月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率先成立了网络法庭,专门审理跟网络侵权有关的案件,18这些都是有益的探索。

(二)建立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制度

既然法官常常只是法律方面的专家,而不是电子方面的专家,所以建立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制度就是必然的选择,国家应在对相关电子专家的资格进行审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专家数据库,将相关专家名册分发到各法院,遇到相关案件时由法院在征得诉讼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指定相关专家作为案件的电子证据辅助认证专家,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庭参加庭审。在此方面个别法院已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海淀法院民三庭在审理一起网络侵权案件中,特意邀请到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的工程师参与庭审,为原被告争执不下的技术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19其作法值得肯定,应逐渐摸索,总结推广,最终形成制度。

(三)积极发展和规范对电子证据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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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引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上半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情况》,http:///n16/n1282/n3553/2463163.html。访问日期:2010 年7 月13 日。 15这也为一些学者所认同,例如陈卫东教授主持起草的《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仅对电子证据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认为电子证据的具体证据规则,应留给专门的电子证据法规范,参见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页。

16参见江伟主编:《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页。 17肖小明、龚文中:《湖南首个科技法庭在我州建成》,载《团结报》2008年10月9日,第04版。

18叶红兵:《南昌率先成立网络法庭》,载《今日信息报》2008年4月4日,第002版。

19《审理网络侵权案 电子专家当证人》,载《北京青年报》2009年7月19日,第A03版。

篇三:十二公民和十二怒汉观后感

《十二怒汉》和《十二公民》——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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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了《十二怒汉》和《十二公民》之后,首先给我最深切的感触就是,《十二公民》与《十二怒汉》相比,其中融入了很多中国社会的鲜明又有特色的人物特征,使得整部片子更加符合中国大众的口味。 《十二怒汉》影片中的十二个角色都有着迥异的性格和职业,也有着不同的思维和表达方式。他们有的是巧舌如簧的广告商、仗义执言的工程师,有的是毫无见地的富家子、歧视平民的新贵族,同时也有性情暴躁的老警察、精明冷静的银行家、只赶时间的推销员。除了一位工程师外,剩下十一个人在讨论之前都确信男孩是杀人凶手。《十二公民》发生在暑期的一所政法大学内,未通过英美法课程期末考试的学生迎来补考。他们组成模拟西方法庭,分别担任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角色,审理一桩社会上饱受争议的“20岁富二代弑父”案。12位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学生家长组成了陪审团,他们之中有医生、房地产商、保安、教授、保险推销员等,在听取学生法庭审理后,将对本案做出“最终判决”。但是很显然,《十二公民》中的十二位家长与《十二怒汉》中的十二位陪审员在身份上有着本质上的不同:12位陪审员的意见直接关系到那个十八岁男孩的命运,而作为学生家长,他们的意见可能只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而并不会对最终的结果造成直接的影响。

但是,无论他们的身份如何,对正义和公平的追求氛围逐步影响着他们每一个人。随着对关键证词和证据的确证与辩论,陪审员们开始对男孩有罪这一观点进行反驳,一次次的表决出现了戏剧性的改变:11对1、9对3、8对4、6对6、3对9、1对11。最后,通过不同的冲突与较量,十二位陪审员都达成了一致的意见:无罪。

从《十二怒汉》这部影片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特点:即不是证明嫌疑人无罪,而是证明该案子证据不够充分,无法定罪。陪审制度是指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选拔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公众参与审判的制度,在我国叫做人民陪审员,而在英美等国家则被称为陪审团制度。它是一项有着重要作用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极具特色,是司法民主化影响最深远和历史最悠久的一种模式,也是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是否起诉嫌犯、并对案件作出判决的陪审制度。

我国人民陪审员与英美陪审团人员在工作和权利、义务上有相同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两项制度都有参与听审案件的权利;独立发表评议意见,不受干预的权利;不因履职而受解雇的履职保障;履职有一定的报酬;都有回避和保守秘密的义务。同时,在很多方面都有不同。首先,两种制度的起源不同。我国近代的陪审制度起源于清朝末年。美国的陪审团

制度来源于英国,诺曼底人威廉一世征服英国后,把法兰克的陪审制度引入了英国,而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才把陪审团制度传入了美国。其次,陪审人员的选任条件与选任形式不同。 ,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在中国,陪审员和法官一样,必须实行和法官一样的回避制度、审判权限、合议制度以及奖惩等方面的规定,这是基于我国实行的是混合式的审判模式导致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时与法官一同参与审判案件,也即所谓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也基本与法官的相同,即阅读卷宗和参与调查案情;参加案件的庭审;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的培训等权利。而义务方面,人民陪审员要做到的是遵纪守法;学习、宣传法律;按时参加陪审;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等相关义务。

我认为,《十二怒汉》这部影片主要说明了,美国陪审团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有效地捍卫和保护了人民的自由。陪审团这一制度,使得司法审判权得以与美国公民分享,通过其来制约其他权力,从而保障公民自由。当一部分人民提到法官的地位,就相当于把领导社会的权力放在一部分公民之手。也就是说,影片中的十二位来自不同岗位,拥有不同身份的陪审员与法官分享了司法权,制约了司法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陪审团制度充当了法律修改者的身份。

而在《十二公民》中,不同的人在辩论中都或多或少地提到了自己的经历,有曾经含冤入狱的青年,有在学校经营小卖部的商贩,有操着河南口音的校园保安,有在手术台上见惯生死的医生,等等。在争吵过程中,我们很容易就看出影片想反映的诸多问题。例如,有过犯罪前科的人,在出狱后不管原因一律受到歧视,北京当地对外地各省尤其是河南省的歧视, 还有当今社会对女性的歧视。影片中有几句台词给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那位房地产商斥责商贩说,看见女孩从好车上下来就叫傍款,你那是嫉妒,是对中国优秀女青年的侮辱。 诚然,现今社会凭自己的臆测就对他人做出评价的例子数不胜数,一棍子打死所有人也是常有的事。虽然电影里十二位家长只是模拟了陪审员的任务,但是从中映射出的问题确实现今社会真实存在的。

对于各国不同的陪审制度,自然是适合各国国情的,而我们要做的就是,借鉴英美的陪审团制度来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陪审制度更加完善。同时,培养公民的民主意识,使公民了解属于自己的权利并且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在影片中,还反映出情与法的关系问题,我们不能否认,十二位陪审员做出无罪的结论的过程中没有夹杂很多的感情因素。法官在执法时,也不免出现一些无视清理的情况。而这些来自社会的陪审员们,虽然不是精通于法律,但能从人性情感上多角度考虑,这就弥补了法律的一些缺失。但也不等于说,一定要设立陪审团来平衡情感与法律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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