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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6-12-15 06:28:5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

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

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

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

他民主管理制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

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

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

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

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

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

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

第六条 员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

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

章制度等重大问题;

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

第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

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

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

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

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

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

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

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

主席团的职责是:

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

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

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

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

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

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

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

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分厂(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分厂(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

1、听取和审议分厂厂长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讨论通过分厂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厂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

4、监督评议分厂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五条 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

篇二: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为了贯彻和落实全心全意依靠职工搞好企事业的方针,保障职工参与企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大局开展工作,促进企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加强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结合本产业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单位党委(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职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在充分发挥民主的前提下,各项工作达到统一、简化、有序、全面发展的要求。

(一)选举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

1.职代会一般每三年为一届,职工代表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本单位中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只要群众拥护和信赖,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3.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部门(小组)参加选举,不能设“当然代表”。

4.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职工人数和有关职代会代表的规定,职工代表占本单位职工的比例一般控制在20%—30%左右。

5.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中应有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一般职工。其中,一般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部门以上领导干部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6.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本单位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本单位的分布情况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各部门的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等。

(2)工会应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职代会。

(3)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职工代表候选名单,并由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各部门将选举结果报告工会,由工会或职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是本单位享受政治权利的在职职工,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的程序、民主集中制原则和代表条件。资格审查有效后,张榜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5)按部门建立职工代表组(团),民主选举正副组(团)长。

7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代表的权利:

①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②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本单位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③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本单位所属部门和领导提出建议、批评;

④有权对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职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⑤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收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⑵代表的义务:

①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②积极参加职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③联系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④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调动、退休和罢免、撤换

⑴ 代表在本单位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组(团)活动。代表调离本单位或任期未满退休、退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⑵代表对所选部门职工负责。职工或原选部门,发现代表违法乱纪或严重失职,可以向工会提出罢免或撤换的要求。

罢免或撤换代表,需经原选举部门单位职工讨论,获得全体职工过半数的同意。对被罢免或撤换的职工代表,要及时用书面报告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⑶ 代表出现缺额,本单位工会可以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被选代表的条件与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9.代表的培训

本单位工会应在党组织的统一安排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10.职代会的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⑴ 职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⑵ 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⑶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可以是本单位的领导、部门经理、管理骨干、普通职工,也可以是本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及职工家属。

⑷列席或特邀代表由工会或职工代表筹备组提名,经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五分之一。

(二)职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职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职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职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止时间由提案小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职代会中心议题及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提案一般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以代表组(团)的名义集体提出。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依据、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⑴ 提案审议。由职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查: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⑵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转给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⑶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一般在半个月以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办公室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书面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6.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7.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查。

8.提案小组在下次职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9.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提案小组或工会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职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需有代表总数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召开职代会一般应做好四个阶段的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和起草文件。

1.开会前(一般在一个月左右),单位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心任务,针对本单位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每次大会要突出一至二个中心议题,不能事无巨细,把所有问题都列为中心议题。

3.起草召开职代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工会发文实施。

4.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组织根据单位实际和会议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一般设:秘书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审查组、宣传组、会务组等。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本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

5.本单位行政办公室负责起草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方案。工会、职代会有关工作小组(或筹备组)抓紧做好需向大会汇报的准备工作。

6.检查文件的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做好提案的征集和代表的培训工作。

7.职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职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8.职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的还要做好工代会的准备工作。

9.应建立职代会报告制度,填写召开职代会报告表,报上级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选举大会主席团。

⑴ 每次职代会应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⑵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同届职代会代表,一般由党政工主要领导、职工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党政工主要领导没有选为代表的,其主席团成员可以从代表中的党政工副职干部中产生。

⑶主席团成员由职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首先在广泛征求各代表组(团)意见的基础上,工会提出主席团候选人初步名单;其次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名单;最后将候选人名单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采取举手鼓掌通过的办法选举产生主席团。

⑷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负责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团)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研究需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其主要任务是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职代会筹备组关于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听取和讨论审议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

5.行政一把手和有关领导应参加代表组讨论,和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提交正式会议审议,使工作报告及方案更加符合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单位实际,符合职工群众的意愿,使决策更科学、更正确。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间隔几天,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群众意见,使领导和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好工作报告和方案。

2.行政一把手作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3.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职代会筹备组(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议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4.组织代表组(团)继续讨论审议行政一把手的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职代会秘书组或工会将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收集整理后交行政一把手及有关部门,以便对工作报告及方案作进一步修改补充。

篇三: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精神,特制定本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职工代表大会(简称职代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机构。所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职代会在所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职代会应当积极支持所长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科研活动的职权。

第五条 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六条 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

定期听取所长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财务预决算提出意见和建议;自有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权

对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对职工的奖励办法以及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进行审查。

(三)审议决定权:

对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决定。

(四)评议、监督权

定期评议监督各级领导干部、对所长的任期目标和应履行的职责进行监督,对中层干部的工作情况可向所长提出表扬、奖励、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的建议。

(五)民主选举权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部署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职工代表大会民主推荐或选举企业行政领导,并将选举结果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代会的任务

(一)协同党政部门抓好“两个”文明建议,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

(二)职代会要教育全所职工支持所长行使职权,动员职工贯彻所的各项规定,自觉遵守纪律,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以处、室、中心、部、公司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不可由领导指定人选。其代表名额应占职工总数的10%。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职工组成。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可设特邀、列席代表若干。

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代表多少组成若干代表团,推举团长、副团长。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到四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增补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代表团按规定补选。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撤换

出现下列情况的职工代表,单位有权撤换:

1、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

2、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严重失职的;

3、因停薪留职、长期病事假、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的;

4、调离本单位,脱离原代表团的。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参加检查所内各有关部门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参加对所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止、阻挠和打击报复。

五、职工代表在任期间,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以其履行代表职责的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作不利其就业的岗位变动。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代会的决议。做好职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耐心的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

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

四、做企业主人,积极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尽到自已的参政议政的义务,真正起到职工代表的作用。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八条 职代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所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代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二十条 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一条 职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的或经常性的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完成职代会所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职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代会各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代会与工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职工代表团长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处室、班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处、室的民主管理工作,基本上由各分会主持和开展。应以处、室领导为核心吸收职工代表和分会主席及委员参加组织成民主管理核心,开展企业民主管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积极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应以行政班组为单位,吸收工会小组长和职工代表参加,开展班组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经费及奖励经费,由行政支付。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职代会通过执行,由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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