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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讨薪标语大全

2016-10-15 10:22:11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一个建筑商眼中的民工讨薪问题

一个建筑商眼中的民工讨薪问题

“我要帮父母讨薪!”——这是一个14岁女生的临终之语。 1月19日,14岁的初二女生袁梦,为了替父亲讨要工钱,纵身从河北冀州市凯隆御景17楼跳下,不治身亡。为什么孩子和奶奶出现在现场?如何爬上十六楼?孩子怎么会跳下来?系列疑问仍然待解。

以死相逼的极端案例外,不得不看到,农民工讨薪难已堪称时代顽疾,即便欠薪入罪,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因何在?

作为一个在建筑行业混迹多年的建筑商,我也谈谈我的看法。

究竟谁是农民工的老板?

农民工讨薪,说简单也简单,说复杂比造一个原子弹还复杂。 首先必须明确,建筑公司属于第二产业,开发公司属于第三产业,二者之间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关系。而对于开发商和承建商来说,是不存在农民工这个合作伙伴的。因为我们面对的都是有资质的建筑施工队伍。

因为和我签劳务合同的是一个机构,我面对的只能是这个机构的法人,我和法人合同中约定的如何结算,是受法律保护的。通常合同都很明确的约定——正负零给百分之多少,主体封闭给多少,竣工给多少,其余竣工验收后多长时间结清。 不过,现在搞开发也好,施工也好,基本就是明侃,或者干脆就是垫资。一些其实没有实力但又想接工程的队伍就硬着头皮来了,垫到一定程度垫不下去了,然后或者拔腿跑了,或者就在人工费上打主意。于是欠薪问题就出现了。

作为承建商,我可以接待农民工,也可以和我根本叫不出名字的各级小包工头对话。可要钱总要有个凭据,这个程序需要对账,认定工程量。可是农民工当然什么也没有,最多见的就是从裤兜里掏出一个皱巴巴的小本子,上边写着哪天出工了。通常,承建商会要求他们把工头叫来,可农民工这时候基本就交不出人来。

与农民工直接算账,通常情况下算不出钱来。因为大家的算法不同,农民工的算法是干活了,就得给钱,而施工企业则要看完成的进度和工程量,一些返工造成的材料损耗和质量罚款,也要加进去。所以,正主这时候绝对不露面,而任由下边的农民工去找甲方,能要出来多少是多少,要不出来也不关他的事儿了。

工资拖欠全怪企业嗜血无良?

在讨薪报道中,通常会有这样的描述:“无耻开发商或承建商以种种理由和借口克扣农民工的工资”,可是没有媒体告诉我们,“种种理由和借口”是什么。

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其实往往不是正规和有资质的开发商或承建商。现在地方上搞开发的很多都是外行,听说这行挣钱,手里也有闲钱,就一头扎进来了。一些精打细算的开发商,干得出来克扣人工费的事儿。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工地简直是个聚宝盆,哪里紧一紧都能出钱。

现在对付欠薪也有一些方法,保证金就别提了,它存进去能提出来。最管用的方法,是甲方直接给农民工开工资。农民工进场,工头把身份证复印件,工种,工资报上去,然后每个月再和农民工把当月的工资核对清楚,农民工拿着单据来甲方这

里签字按手印领钱。这个方法不错吧?可是有的农民工自己做不到。

我对于农民工其实一直是有看法的。因为这个群体身份不清。表面上看,农民工进城务工是解决了农民的问题,可是带来的问题不比解决的少。

有时候,农民工十几个人也接工程,你一万他就八千,你要签合同他就啥也不需要,把市场的门槛压的很低了,以至于谈工程一说正规程序人家转身就走。农民工靠着这些所谓的优势抢了市场,可也坑了自己,没有正规的合同,没有完备的措施。多数农民工讨薪难,是因为他们手里啥都没有,只能靠一张嘴去要钱。

很多农民工都是一个村屯出来的,跑单帮的较少。而能带人出来的,通常都是当地村子里的能人或者一霸。你看农民工敢去工地敢去开发公司敢去市政府,还真没几个敢去工头家闹事的。工头通常一句话:“甲方不给我钱,我拿什么给你们?”

于是农民工就赤手空拳地来工地找承建商了。但法律上讲,农民工与发包单位也就是承建商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啊。

农民工有合法权益吗?

大的包工头挣的是施工差价,小的挣的是人工费差价。这二者区别很大。比如说平米包干,大包1500块一平米包过来,转手给二包1300,一平米吃200,一万平米就是200万到手了。小包工头没这能力,吃的是人工费。每个工人比如说日工是130,那他提10块,给工人120,然后还要记工,想方设法的把工费拉低,想方设法的加班。因为他的利润都在这里。

如果建筑商把人工费都开给工人了,小包工头其实就饿死了。于是,包工头负责领钱分钱就是必须的。给他结一万人工

费,他回去以后拿着小本一算计,挨个把工人叫进来发钱,最后也就发出去八千,剩下两千自己揣起来了。所以一味指责开发商、承建商喝农民工的血,未必找准了矛头。

有时候因为农民工的底子差,会出现次品率问题,所以,不是说累了一天就得给钱。这些账都是挂在账面上的,到了决算的时候一定会算。有的小包工头连这个都不明白,揣着小本理直气壮的来算账,算完了耷拉脑袋就回去了。抽的人头钱早寄回家盖房子去了,现在这钱要不着,还出了个窟窿可咋办?只有三条路可以选择,一个是跑,一个是自己掏钱堵,一个是转嫁给下家。

这个行业本身就是混乱的,呼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容易流于空谈,因为现实中农民工根本不存在合法的权益,他们多数没有岗位培训,没有资格证书,没有劳务合同,没有工伤保险。而有时候,这种局面也与农民工自身有关。

我曾打算给所有进场的农民工做岗前培训,给他们技术交底,给他们买保险,结果没过一个星期,所有的农民工我都没见过,见过的都跑掉了。去找包工头,一万个理由等着你,老婆生孩子了,家里猪羔子死了,地里忙……

我还曾想过成立一个农民工的民间组织,采用农民工注册制,这个机构负责维护农民工的权益,冬天给农民工组织一些技术培训。可是问了很多人,都说没空出来培训,直接一点的,直接问我培训一天给他们多少钱。

我很清楚,在网络上,农民工也是说不得的。但弱势也好,强势也好,不能正视问题,问题就得不到解决。

农民工的出路在何方?

眼下,农民工还面临着老龄化问题,年轻人不肯干基建,上岁数的真不出活。所以建筑行业现在面临着尴尬的境地:一方面工程机械发展迅猛,另一方面工地的人员基础素质参差不齐,会操作机械的不多。很多建筑工地还停留在半原始劳动力状态,而劳动力价格这些年暴涨,又间接的吃掉了利润,造成了更多的欠薪。

承建商真的能够培训出合格的工程机械操作农民工吗?不能。因为他们多数不会和承建商签合同,承建商也不会为一个也许只干一两个月活的农民工做那么多工作。于是,第二年,一切还都照旧,照样要选队伍,照样会出现曾经出现的问题。

农民工进城务工,欠薪其实只是一个缩影,这里边有太多的问题没有解决。文化的差异,地位的差异,目标的差异等等。而且,没人能够说清楚,农民工究竟是农民还是工人?他们自己也未必能说的清楚。当工人的时候得想着家里的地,种地的时候还得考虑挂镰出去打工,他们的身份本身就是割裂的。

每次看到解决农民工拖欠工资问题的报道,我都想笑,因为那解决的其实只是谁给钱的问题。政府通常的做法,就是挤压开发商和承建商,赶快把钱给他们,让他们回家别闹事,或者是干脆政府出一部分安抚了事。问题真的解决了吗?没有,欠薪还会存在,只不过方式会更多元化罢了。

现如今讨薪很简单,连对账单都不用了,爬塔吊,跪市政府,这些远比正常程序管用。但是这会带来恶性循环,至于恶果,也许才刚刚显现。

篇二:农民工讨薪

年年岁岁花相似 农民工讨薪怪圈何时破?

导语:

1月19日,一位少女为父讨薪,从高楼跳下身亡的消息成为社会焦点,再度将农民工讨薪这一问题推向了舆论的风尖浪口。其实,每到年底,农民工讨薪的新闻就会集中见诸报端。“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用这句话来形容每年岁末年初农民工讨薪问题的现象并不为过。农民工讨薪问题,这是一个历久弥新并且为全社会所关注的话题。

然而,早在2004年,政府工作报告就提出,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但转眼十余年过去,相关部门治理讨薪工作力度也年年喊,农民工讨薪问题仍不见缓解,极端讨薪事件年年有,悲剧也在不断重演。何时,农民工才能走出年年讨薪的怪圈,阻挡悲剧的蔓延?

01农民工讨薪问题产生的根源

每到年底,伴随着春运的热闹,另外一种很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现象也开始上演--农民工讨薪。讨薪的背后是欠薪,欠薪又称“拖欠工资”。这一名词的历史并不长,最早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农民工聚集的建筑业、服务行业和制造业。伴随着社会的进步,其他行业的欠薪行为已得到很大改观。然而,建筑业的欠薪依然是行业的普遍现象,成为欠薪的重灾区。对此,当前社会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一直在继续,也有了初步的研究成果。

当前社会普遍研究结论

关于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当前社会的普遍结论有三种:

一是,农民工自身权益意识不高。

根据统计,在涉及农民工讨薪的案件中,农民工群体有以下几个共同点,它们分别是:

1、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没有签订工资标准协议;

3、不掌握包工头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4、工资条上没有包工头确认签字。

而上述这些又恰恰是农民工在日后维权中不可缺少的必备资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农民工通过正常途径讨薪的难度。

二是,法律制度不完善、执法不严。

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就是,2011年,“恶意欠薪”与醉驾一起被写入刑法修正案,司法机关认定为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最高将被处以七年有期徒刑。但从近年来的实践来看,两者发挥的效用截然不同。醉驾入刑后,严厉查处了大量酒驾、醉驾行为,形成极大震慑,而打击“恶意欠薪”的力度还需不断加大。

吊诡的是,调查显示,迄今所有被判刑的都是包工头,更上游的大鱼们依然逍遥于外,这是极不正常的现象。似乎开发商和建筑商们特别容易玩“躲猫猫”,把责任全部都分散出去。一旦遭遇到背景强硬的国字号开发商、建筑商,更是微妙。

而且,“恶意欠薪”的标准很难界定,造成“恶意欠薪”入罪执行不畅,给欠薪行为留有不小的法律灰色空间。

三是,建筑业独特的用工制度——包工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要求,工程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但在实际运行中,建筑工程中普遍存在这样的情况与现象,即:总承包-分包-转包-再转包,最后将施工项目直接转包给包工头个人。一些关系户只需缴纳一笔占工程造价2%-5%的挂靠费,就能借用建筑公司的资质从开发单位承揽工程,然后他们再层层转手分包。

这种转包、分包的现象,导致的是债权关系的复杂。由于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主体分离,农民工和用工单位事实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使跟包工头,也往往是口头合同,提供不了正规的劳动关系证明。一旦某个环节资金出现问题,就会形成工资拖欠。

在这层层转包中,始终处于“生物链”最底端的农民工,则被各种复杂的债权关系“推来推去”,致使讨薪维权无从着手,像贝壳一样被晾在沙滩上。

基于以上三种研究结论,十多年来国家和政府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达到200多个,对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政策关注度高于其他任何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即便这样,仍旧不能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

一份研究报告大胆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2014年12月初,由多所高校“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与公益组织联合发布的《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提出,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

《报告》认为,之所以迟迟解决不了农民工资拖欠的问题,是因为我们很少注意到地产资本在农民工工资拖欠中所扮演的角色,没有真正意识到地产商从拿地到销售整个流程都涉入层层的资金卷入与垫付才是欠薪的根源所在。

根据以上图表显示(截图),高达八成的欠薪工地存在资金垫付,商品房、保障房垫资比例最高。

而被人诟病为建筑业潜规则的“层层转包”,与之相伴的则是资金垫付,以及空手套白狼的可能性。层层分包及由此产生的层层资金垫付,这中手段的高明之处在于:一来缓解资金紧张,二来有效地让本应承担劳动用工主体的施工单位在法律意义上变得模糊不

清,从而成为建筑资本实现增殖和有效规避责任的有效手段。

其结果是,当在工地出现劳资纠纷和安全事故时,施工责任主体往往是以嫁祸包工制的最基层食利者--包工头--的方式逃避责任。因为根据调查显示,劳务分包企业与开发商分列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前两名,它们所占比例分别为43.5%与31.2%。我们传统观念中所认为的“欠薪包工头”所占比例仅为13.8%,即便加上“因包工头无力支付工人工资而讨薪”的比例也仅为18.1%。

假使《当代建筑业欠薪机制与劳资冲突调研报告》中关于“资金垫付是欠薪的根源”的观点是确凿无疑,那么,欲治理建筑业乱象,必先取消包工制度;欲取消包工制度,必先从源头上禁止资质挂靠和工程转包行为;而欲消除挂靠与转包,则必先消除建筑业监管部门的“权力寻租”机会,加强建筑公司的资质管理,铲除权力寻租与腐败的土壤,从根本上减少资金从上到下的层层垫付。

02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与技能水平不足

在讨论农民工讨薪问题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就是农民工自身的流动性强与技能水平的不足。

在当前的建筑施工中,存在着大量的人力小工,这类农民工流动性极大,他们没技术,只能靠卖力气吃饭,几乎没有议价能力。工程队也不会不重视他们,他们几乎不可能签上合法的劳动合同。有活就召之即来,没活就奔赴下一个地方。由于这种流动性极强的特点,加上建筑行业特殊的薪酬特点,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的几率也会变得很大。

而与之相反的是,高级技术工种或是有某项技能的农民工,由于他们的流动性相对较小,一般在几个固定的工程队之间流动,劳动关系比较固定,议价能力也相对更强。一般来说,他们签上合法 的劳动合同的可能性很大,出现欠薪问题的概率也随之减小。

然而,在另一方面,根据统计局在2014年8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中仅有30%接受过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高级技工、管理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人才极其缺乏。此类劳动者的市场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从2003年起一直保持在年均1.5比1以上,而近年年均比率已超过2比1的水平。而院校培养人才远不能满足企业需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志明在2014年年初国务院新闻办“农民工工作情况”的新闻发布会上也曾指出:技工招工难,反映的是转型升级过程中中高级技能人才的短缺性。他表示,实施农民工技能提升计划是解决“技工荒”的重要途径。

为此,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改善这种局面。2014年6月发布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明确提出要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2014年9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

缺乏技能是造成农民工流动性强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他们融入城市、成为新型产业工人的主要障碍。而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是促进农民工就业创业、实现生活改善最现实的途径,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03先知先觉:建筑企业应当主动作为

孙中山曾根据当时的革命形势和需要,将人群分为三大类: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主张先知先觉唤醒后知后觉,从而带动不知不觉。以此类推,建筑企业也可以分为这三大类,后知后觉者当属在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下被动作为的企业,不知不觉者则为枉顾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的企业,而先知先觉者则在遵守国家法制法规与现行政策的情况下,主动有所作为,主动革除种种弊端的企业。

对于建筑企业来说,主动有所作为,也许在短期内会给企业的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负面影响,不仅能够树立行业典范,提升企业的品牌影响力,也能够招徕更多的技术人才,进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而建筑企业主动有所作为该从何处着手?

一是,绕过劳务分包,直接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调2013》对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代表性城市的建筑工地的调研情况显示,全国建筑工人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17.4%,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而另一方面,如今建筑业用工制度已经到了一个大洗牌的时代,包工头利润空间在下降,生存愈来愈艰难;建筑业劳务制度越来越没有价值可言, 建筑业劳务分包公司已成为阻碍建筑业劳资关系正常化的最大阻力。建筑施工企业应直接与工人订立劳动关系,让建筑业用工制度走上健康规范的轨道。

二是,建立稳定薪酬制度。根据调查显示,“依照约定,全额结算”或是“年底结清”或是“工程结束结算”这样的薪酬制度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比例远远高于“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比例。“按月结算”或是“固定薪酬”的薪酬制度,不仅能够提高农民工的生活质量,也能减少用工短期化所产生的诸多劳资纠纷。

三是,简化建筑施工管理。这样可以使得建筑业农民工直接对应总包施工企业,劳动关系更加明晰;而总包施工企业也通过去除劳务分包、包工头等层层“剥皮”的环节,不仅简化了施工管理,而且总包施工企业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并让渡一部分利润改善工人的生产生活条件。对于施工企业更为重要的是,因为工人待遇的提高,工人便会长期跟随项目部施工,工程质量也能够得到保障。

四是,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2015年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显示,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自2012年以来,已经连续三年出现绝对数量下降。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特别是对于劳动密集型的建筑业来说,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而根据前文所述,在人口红利正在消失的同时,高级技工人才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施工人才极其缺乏,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出现“技工荒”的困境。

在此情形下,建筑企业不仅应该只有压力,更应该有改变这种情形的动力,主动为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官方网站中装新网于2014年特别制定了职业教育平台建设战略规划,提供覆盖建筑装饰全行业就业岗位的职业培训项目,拟为行业培养更多适应市场需求的优秀设计师、管理和施工人才,改善建筑装饰行业的人才困境。

结语:诚然,要打破农民工年年讨薪的怪圈,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需要国家法规政策的指导,也需要建筑企业的主动作为和农民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劳有所得、社会和谐、年末农民工讨薪不再是新闻,是大家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编辑手记:我们无论如何都不希望看到,一个个血淋淋教训的出现才能促使社会的改变与进步。

问题:您认为企业在农民工讨薪问题上需要主动作为吗?

需要vs不需要

篇三: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及对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后奥运时期建设全面展开,建筑工地和农民工大量增加,建筑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一、农民工上访讨薪情况

(一) 农民工上访情况。

(二) 拖欠工资情况分类. 38批上访农民工中,主要以劳务公司或包工头无钱支付农民工工资为主,其次存在拖欠双方对拖欠工资数额有争议、承包方或包工头无故失踪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伤讨要医药费和工资以及恶意讨薪等几类情况。

(三) 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协议)情况。根据接待来访农农民工时的了解,上访讨薪的农民工大部分没有与劳务公司或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协议),均为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即进场施工。

上述统计数字表明,在由开发单位→总包→劳务分包→施工队→班组→农民工等组成的关系链中,大多数问题是发生在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上,所以,劳务分包以下的环节应该是有关职能部门监管的重点。

二、农民工上访讨薪的主要特点

发生的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存在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一) 突发性强。建筑工地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薪,往往没

有任何征兆,不分白天黑夜和节假日,随时都可能一哄而起,一聚而上。

(二) 情绪激烈。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几乎都是在与包工头或劳务公司几经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情绪往往都比较激烈,不听劝阻,动辄围堵政府大门、冲击机关,堵路、拉横幅打标语,甚至有阻挠施工、损坏工地设施、打架斗殴、上塔吊要挟等过激行为发生,严重干扰了社会治安和政府机关及各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

(三) 阶段性明显。从我区近几年农民工上访统计数字看,农民工集体上访讨要工资情况呈“哑铃型”,主要集中在两个阶段。一是春节之前,农民工干了一年的活,急于拿到工资回家过年;二是麦收、秋收季节,农民工家中因缺少劳动力,需要结清工资回家劳作。

(四) 非法务工用工多。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农民工几乎百分之百没有和劳务公司或承包商签订劳动合同,缺乏维权意识,只知道要不到工资的时候上访找政府。

三、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成因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却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建筑领域涉薪纠纷的频繁发生,其根本原因是建筑工程发包无序,建筑市场各主体行为不规范,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以及劳动者在务工工程中的法律意识薄弱。

(一)建筑工程发包无序现象存在

从目前建筑领域的情况看,工程发包无序,大多存在层层转包现象。建筑公司主要是承接项目,公司本身没有施工实体,接到项目后随即转包出去,一个工程往往要经过几层转包,出现总包方、劳务公司、大包工头、中包工头、小包工头、班组长等多个层次环节,班组长再弄来一帮老乡或亲朋干活,造成一流队伍中标,二流队伍进场,三流队伍包工,四流队伍施工的现象。同时,企业资质的挂靠现象较多,使非法承包工程合法化的现象大量存在。再者,根据目前的政策法规,政府职能部门对包工头没有制约办法,对包工头的管理处于失控状态。由于层层转包、层层剥利,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成为必然选择。

(二)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复杂、行为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开发商与总包方之间的矛盾。作为开发商,他需要把建筑工程发包给总包方,由总包方组织安排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以资金周转不开为托辞,或因质量问题与总包方发生争议,迟付或少付给总包方工程款,使合同约定内容不能如期兑现,甚至形成总包方因开发商不兑现工程款而拖延工期,开发商因总包方拖延工期、工程质量等问题继续拖欠工程款的恶性循环。随着问题越拖越大,矛盾越拖越激化,最终出现农民工直接上访或劳务公司带领农民工上方讨要工钱。

二是总包方与劳务方之间的矛盾。总包方作为开发商和劳务方的中介,起着与开发商兑付工程款和与劳务方结算劳务费的承上启下作用。如果是多层转包,这个关系链就更为复杂,也就更容易出现问题。即可能发生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总包方不能按期拿到或少拿到工程款的问题,又可能发生因为虚报施工人数、虚报劳动量等原因,劳务方与总包方无休止扯皮、不能如期结算劳务费等问题。

三是劳务方与农民工之间的矛盾。劳务方与总包方结算劳务费后,再以工资形式与农民工进行结算。由于劳务方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利少或无利,无法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农民工一旦拿不到钱,往往就会选择停工,到各处讨要工资,甚至发生过激行为。

(三)相关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到位

一是审核管理机制不完善。按规定,开发商、总包企业、劳务公司都需要在相关部门备案才能合法经营。但随着市场领域的不断拓展,各类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多,资格审查的工作量不断加大,各政府主管部门受人才、物力等方面的局限,难以实现审核工作的全覆盖。在建筑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具备资格的建筑企业、劳务企业或个人违法经营的现象,一旦工程亏本,便把负担转嫁给农民工,导致农农民工的血汗钱没有着落。

二是用工管理体制不健全。这也是造成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最大原因。一些劳务公司无用人资格,不经过劳务市场招用农民工,

而且不与农民工签订任务劳务合同,非法用工;部分农农民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加之受劳动力市场竞争的影响,农民工不敢要求劳务方签订劳务合同。一旦双方出现工资结算争议,劳动主管部门也难以进行监察和仲裁处理。

三是财务管理不规范。一些开发商、建筑公司摊子铺得过大,管理十分混乱。合同签订不规范,违反财务制度及建设部门相关规定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总包企业不通过劳务方直接以现金形式将劳务费付给予工头个人,一旦工头携钱逃逸,后果不堪设想。近几年来,区内出现了多起工头携带农民工工资不知去向,数十名农民工找开发商、总包企业甚至到区政府集体上访讨要工资的事件。

四是系统内部疏于监管。有关职能部门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方式粗放,不能实现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全方位的有效监督。一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主体不清晰,权责划分不明确,责任落实不到位,开发商将工程款付给总包方了事,总包方将劳务费付给劳务方了事,劳务方则将农民工工资付给工头了事,系统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没有人承担必要的监管责任,这就给工头少发或不发农民工工资以可乘之机。

四、有效减少农民工集体上访的建议

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来已久,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将长久的治本之策与应急性的治标之策有机结合,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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