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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本

2021-09-05 15:11:48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把牢纪检监察干部依规依纪依法的履职“风向标”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必须强化自我监督。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必须严防“灯下黑”。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本》,供大家参考学习,欢迎阅读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本【一】

  20xx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是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法治保障,反映了全党和全体人民的共同意愿,是大势所趋、事业所需、人心所向。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本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崭新的国家监察机构。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党中央对国家监察立法工作高度重视,xxxx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六次、七次全会上均对此提出明确要求。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多次专题研究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监察相关立法问题,确定了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了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制定监察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对于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立法与改革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就是要完善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在制度与可操作性上避免“灯下黑”,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径。既要加强党内监督,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又要强化对国家机器的监督,保证国家体系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把党内监督同国家监察统一起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让高悬的“监察之剑”成为公权力的“笼子”和“推进器”, 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

  **以来,反腐成效有目共睹,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倒逼党纪与国法对接全面依法治国的同时,必须尽快实现双引擎驱动,共同发力。随着改革推进,我国将形成巡视监督、派驻监督、国家监察三个全覆盖的权利监督格局,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和制度将进一步完善,为实现党和国家x久安提供有力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通过,迈出了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关键一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大步,要在继续深化和落实上花心思、下功夫,让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本【二】

  今天,距离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监察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整整两年。监察法是反腐败国家立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通过后,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迅速掀起了学习热潮,努力解决新形势下进一步增强本领、提高素质的问题。必须指出,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全体会议通过的基本法律,学习、掌握监察法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法律条文,决不只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

  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认真学习监察法。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党内监督实现全覆盖,作为与党内监督一体两面、相互促进的国家监察亟待跟进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理念,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六类监察对象,使监察对象由“狭义政府”转变为“广义政府”,补上了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其中,许多过去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也不属于检察机关“监督对象”的人被纳入了监察范围。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而言,“牛栏关猫”甚至无人监督的“惬意”将一去不复返。要避免无知者无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须认真学习监察法,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才能避免误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时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奋进者。

  每一位公民都应掌握监察法这个有力法律武器。古语云,“道不远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任何一个公民,在学习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国家公职人员打交道。这些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人行为是否失范,是否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对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无法保障任何人的权益。只有自己学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时候拿起监察法这个法律武器,将群众监督与党内监督、国家监察有效结合起来,才能确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权力打交道过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制之举,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循、经验可借鉴。监察法通过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才真正进入深水区,将触及更多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实践不断发展,制度建设永无止境,只有广泛汇聚全体干部群众的智慧,才能确保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细化、发展和完善。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带头学好、用好、落实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只有认真研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系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学懂弄通监察法的每一条规定,真正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贯彻“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坚持问题导向,边学边干边思考,边研究边实践边解决,才能成为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终正确行使监察权、绝不滥用监察权,推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独放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纪法皆通的纪检监察“专才”,也离不开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多措并举,既发挥好传统渠道优势,又重视发挥新媒体作用,以更广、更活、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普及监察法。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本【三】

  近期,我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监察机关的基本定位、监察范围、监察职责、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精心研读,进一步加深了理解和把握。通过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对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新了思想观念,在政治理论、党性修养和综合能力上得到了全面提高。

  一是认清形势,明确责任。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中央提出要在坚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坚持,坚定不移把全面从严治党引向深入,向纵深和基层发展,以党风政风带动民风社风的好转。因此,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二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纪检工作者打铁还需自身硬,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省、市、县各级纪委会议精神,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三是勇于担当,落细落早。纪检工作者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平常监督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工作,发现苗头及时提醒,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在原则问题上,敢于动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断强化执政问责的震慑作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不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本【四】

  20xx年两会之前,人民网推出两会调查,“反腐败斗争”蝉联热词榜榜首,两会调查街采中,“基层反腐”成为各地网民较为关注的话题。两会期间,党和国家热切回应人民群众的期盼,深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反腐败的新战略、新部署、新动态上向人民群众交出了一份满意的答卷。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宪法修改的一半内容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相关,在第三章“国家机构”中新增了“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宪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国家监察法的通过将宪法修改所确立的监察制度进一步具体化,作为一部反腐败国家立法,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新增国家机构监察委员会,选举了首任国家监察委主任——杨晓渡,至此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实现了有机统一,这将进一步增强党内监督实效,深化党和国家的自我监督。

  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针对全体党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新成立的监察委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针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委同纪委合署办公,能有效解决监督覆盖面过窄、反腐败力量分散、纪法衔接不畅等问题,形成监督合力,扩大监督范围,增强监督实效,推动反腐败工作向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方向持续发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这正是加强监督的题中之义。无论是对党员干部,还是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对其依法依规履职、秉公廉洁用权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敲响警钟,细心发现问题,全力提醒纠正,防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的小错误发展成大祸患,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内、放在监督的视角下,让权力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刘备托孤遗诏特意强调不要轻视小事。纪委监委开展日常工作,一定要从小处着手,不放过任何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的苗头,因事而治、对症下药,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态常用,把人民群众痛恨的腐败问题解决在始发阶段、萌芽状态,对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常提醒、常告诫,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加大监督力度,让监督成为反腐败的第一防线。

  “打铁必须自身硬”,监察机关也必须接受监督,就像人大代表张硕辅所言“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全面的外部监督之下运行”。通过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以及内部监督等,实现对“监督者的监督”,有利于纪委监委在预防腐败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带动全党上下和全体公职人员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性,让反腐败的防线越筑越牢。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学习心得体会文本【五】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组建了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政治机关,监察法的表决通过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学好用好监察法是当前我们工作的重要任务,必须坚决执行。

  监察法颁布之前,我国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只对国家行政机关及行政人员的监察监督,监察法的颁布,特别是在当前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将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纳入监察范围,弥补了“党内监督”的法律缺口,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国家监察全覆盖,强化“用法律管全体”。为党内监督提供了切实可依的法律遵循,让监察机构开展工作更有“底气”,监察法赋予了国家监察机制法律权威,为我国监察体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使监察机关履职尽责有了法律依据,监察法的颁布,是保障和规范国家监察职能的内在要求,是构建长效反腐机制的必然选择,是推进依法反腐的必然要求。

  监察法通篇贯穿了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要学懂弄通监察法,首先我们要深刻认识 、制定监察法的重要意义,全面领会和准确把握核心要义、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其次我们在深入学习领会贯彻落实国家监察法精神的同时,还要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和首先素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朗朗乾坤。

  通过学习,我们深刻领会到,监委与纪委合署办公,把原来的两把剑熔铸为一把剑,“新监委”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不断丰富措施手段,将全覆盖的威力和效果真正释放出来,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顺应党心民心,把近四年来正风反腐的制度成果和有效经验上升为国家法律,把“打虎拍蝇”的高压态势转化为久久为功的稳压常态。留置措施是一项新的制度设计,既是反腐的利器,又是一把双刃剑,使用不当,也会伤及无辜,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之一,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向全国推广的重要工作之一。

  打铁必须自身硬,学好用好监察法,是纪委监委干部新时代履行职责的基本依据,作为一名纪检监察人员,我们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家监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国家监察工作的职能范围、程序措施和体制机制,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真正做到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筑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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