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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相关范文

2016-11-11 11:22:0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年月日本企业职代会第一届第一次会议通过生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本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上城区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试行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本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企业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职代会接受本企业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代会尊重企业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工会是职代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职代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代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定期听取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目标任务的工作报告;及时听取企业有关资产变更、经营方向调整等重大经营决策可能影响职工权益(包括工时、薪酬、休息休假、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技能培训、职工聘用和解聘等)的重大事项通报;听取企业涉及职工权益的有关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通报。对报告和通报进行讨论,提出建议。 2、平等协商权。在企业制订和实行涉及职工权益的重大决策、决定和规章制度时,发表意见,平等协商,参与决策。 3、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代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4、法律授予权。集体合同、工资协议、劳模先进推荐等在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企业规章中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六条职代会工作机构职权 1、制订召开职代会的方案。报请本企业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制订新一届职代会职工代表的选举办法,做好选举组织工作。 3、起草(修订)职代会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4、主持召开职代会,做好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向职代会报告上次职代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5、及时向企业行政转达职代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代表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6、依法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7、做好每次职代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代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8、做好其他与职代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七条本企业职工代表经选举产生,人数为人。其中一线职工和工会委员的职工代表不少于60,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不超过

40。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八条职工代表条件 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章守纪,法制观念强,爱岗敬业,生产工作能起带头作用,有中学以上文化知识和较好的表达能力,为职工所信任。 第九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为一届(注:同工会任期同步)。职工代表任期一届,届满后需重新选举,连选可连任。届期内,因各种原因造成职工代表有缺额的,由企业工会及时按规定补选。 第十条职工代表权利义务 权利: 1、在职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参加职代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应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周围职工,努力维护他们合法权益,如实反映他们意见建议与呼声,认真执行职代会决议,认真做好职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职代会每年定期召开次,时间为每年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企业党政工商定或企业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代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二条召开职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

篇二: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实施细则范本

(单位名称)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范本) ( 年 月 日第X届职工代表大会第X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切实维护公司职工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和调动职工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科学决策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青海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西宁市非公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暂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公司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依靠职工办好公司的有效途径,是职工行使参与民主管理权利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的指导。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公司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与经营者合作共事,支持和服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指挥,共谋公司发展。

第四条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依法处理国家、公司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及其作出的决定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知情建议权:听取和了解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包括公司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生产销售、重大技术改造、技术设备引进、基本建设和职工培训方案等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发展。

2、协商共决权:讨论和审议公司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草案。对涉及职工奖惩、规章制度、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决策,公司行政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进行协商谈判,共同决策。

3、监督评议权:了解和监督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的情况,接受委托评议、监督公司行政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司规章、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4、选举罢免权。选举和罢免参与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包括工资集体协议)的职工方的代表、依法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行政方授权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事项及人员的选举和罢免。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权

1、制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方案。报请公司党组织同意,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与帮助。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2、起草(修订)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制度和工作文件(草案)。

3、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做好职工民主管理培训工作,向职工大会报告上次职工代表大会以来的相关工作。

4、及时向公司行政转达职工代表大会建议案,配合行政做好职工建议案的处理和落实。

5、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6、做好每次职工代表大会的总结,会议资料的整理归档,并向上级工会填报“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情况报告表”。

7、做好其他与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职工代表的比例为职工总数的X%,不少于30人。生产一线职工代表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管理人员代表占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职工代表中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人员;有一定比例的女性。

第九条 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职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公司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质询。

3、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如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有的待遇。依法行使民主权力遇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依法受到保护。

义务:

1、努力学习时事政治和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政治水平和依法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2、如实反映问题,认真发表意见建议与呼声,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科技文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积极带头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时间为每年元月。如遇有特殊情况,经公司党政工商定或公司行政方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时间不少于半天。

第十一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有效。职工代表大会在作表决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方能通过或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工会,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篇三: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非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和非公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共同办好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企业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工管理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和作用。

第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制度。

第四条 企业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代会的日常工作。职工代表大会要正确处理企业资产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的利益关系,在法律决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企业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工作。

第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非公有制企业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以及企业破产、重大裁员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提出集体协商方案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或者否决集体合同草案或者职工一方的集体协商方案;

(三)审议职工代表有关企业执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提案;

(四)依法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和参加集体协商的职工代表;

(五)向政府推荐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以及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班组、工段或者车间为单位,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职工代表调离企业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免除,缺额由原单位补选。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群众性,职工代表中直接从事本单位主要业务的基层岗位职工的比例,不得低于70%;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职工代表比例,不得超过20%;青年职工、女职工的职工代表比例,应当与本单位职工总体年龄结构中的青年职工、女职工比例基本相适应。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职工代表的权利:

l、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集体合同和职工代表大会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享受正常出勤应得的待遇。要尊重和支持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中的主要成员。工会主席为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或5年,每年召开职工代表大会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董事长(总经理)、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专门工作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集团工会主持召开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企业可根据实际,采取厂情发布会、工会主席列席经理办公会、职工民主管理委员会、职工与经营者对话会、职工代表联络员、职工民主评议企业领导干部、职工意见箱、提合理化建议等多种行式的民主管理,健全、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其他形式为补充的企业民主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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