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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委会起草的村规民约范文

2020-06-14 16:11:34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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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委会起草的村规民约范文

  为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稳步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的步伐,树立良好的村风、民风,创建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 、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目标,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经村两委、村民代表、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特制定xx村xx村规民约。

  第一章 社会治安

  第一条 全体村民要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家乡,坚持拥护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第二条 村民都要尊法、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行使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争做维护村、组集体利益的好公民。

  第三条 村民要关心、关爱弱势群体,如若发生打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他人住宅甚至打砸他人物品的,由村调解委员会调解,造成物品损失的,按物品现价赔偿,同时收取违约金300元,构成犯罪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弱势群体发生上述行为的,由其监护人担责。

  第四条 村民要服从村组干部的安排和管理,严禁侵害村组干部的身体或名誉,如若发生,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后,收取违约金500元,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种扶持政策。

  第五条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滋事,严禁侮辱、诽谤他人,严禁造谣惑众、搬弄是非,邻里间发生纠纷,能自行调解的自行调解,不能调解的报村调解委员会调解,收取违约金500元,情节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村民不得参与吸毒、制毒、贩毒等违反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的活动,如若村内发现吸毒者和为吸毒者提供吸毒场所的,将报送公安机关处理,五年内不得享受各种扶持政策;如若发现制毒、贩毒者除收取违约金 元外,将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终身不得享受各种扶持政策。对吸毒、制毒、贩毒行为举报者给予一定奖励。

  第七条 村民不得组织、参与赌博,不得为赌博等违反社会治安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场所,如若发现,情节轻微的(赌资在200元以内),除没收赌资外,每人收取违约金500元;通过思想教育,屡教不改者,以首次收取违约金为基数翻倍收取违约金;情节较为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为赌博提供场所的每次收取违约金5000元。

  第八条 严禁私藏、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和买卖易燃易爆物品和违禁物品,如若发现,除收取违约金3000元外,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严禁酒驾、无证驾驶,严禁飙车和私自改装车辆,严禁农用机械、三轮车载人,严禁机动车超限超载、人货共载,情节轻微的批评教育,并收取违约金200元,情节严重的将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爱护公共财产,不损坏水利、交通、供电生产、活动室、公厕、路灯等施设,不偷盗、敲诈、哄抢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如若发生,情节轻微的,照价赔偿并收取违约金500元,达到犯罪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报备制度,发现有形迹可疑或发生犯罪行为的要及时向联防队、派出所报告,严禁容留、包庇、藏匿犯罪分子,或替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销售赃物,如若发现,除收取违约金1000 元外,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外来人员到访,要及时报告村委会。

  第十二条 严禁传播邪教和为邪教传播提供便利,如若发现,除收取违约金1000元外,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严格用电、用水管理,严禁偷电、偷水行为,如若发现,每次收取违约金2000元。

  第十四条 村民有义务维护学校安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校,老师、家长、学生严禁带农药、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校园,不得扰乱学校秩序,如若发生,收取违约金500元。

  第二章 土地财产

  第十五条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户只有承包经营权。农户承包的土地未经组集体、村委会和上级土地部门批准同意,不准在耕地上挖沙、取土、葬坟,不准建盖永久性建筑物。不准用承包土地抵押债务,违反者除限期恢复原状外,收取违约金500元。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一户一宅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土部门相关规定,新增或变更住宅基地必须由村民小组讨论报送村委会,再报国土部门审批。村民迁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必须限期退还集体,不得私自转让。建房必须向村委会申请并报送镇规划委员会审批,严格按照规划建盖,严禁无审批手续建盖或占用基本农田建盖,严禁私搭乱建,如若违反,将强行拆除违法建筑,不供电、不供水,不得享受国家建房补助,并收取违约金500元,同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严禁耕地荒芜,如若发生责令限期复垦并交回组上集体重新发包;个人承包耕地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耕种的,在三年小调整过程中将商议收回,重新调整发包,同时报送村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土地承包、入股投资等统一经营模式。统一规划经营的土地和林地要积极支持,不支持的次年不得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统一外包的土地和林地,要按时收取承包费,未按时缴纳的统一按照每日5‰的滞纳金收取,并限期交清,不缴纳的收回土地和林地。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私自租赁、强占集体土地和林地,若村民小组集体土地或林地统一租赁的,必须经户代表讨论并报村两委审核通过,且租赁年限不得超过本届任期;若村集体土地或林地统一租赁的,必须经村两委、组干部、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且租赁年限不得超过本届任期。若特殊情况租赁年限超过本届任期的,须报镇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九条 村民不得私自买卖、流转土地,不得私自调换,不得侵占、蚕蚀集体或个人土地,收取违约金1000元,要维护好村、组、户之间的土地界限(以土地二轮承包的界限为准),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和煽动群众私自处理土地纠纷,若发生纠纷由发动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占用村组活动室、活动广场、集体房屋、烤房等公共设施、设备,确因生产生活需要使用的,应当与集体申请,同意后方可临时有偿使用,违者收取违约金100元,并限期改正。村级公共广场,若需堆放建筑材料,需向村委会上缴500元的卫生保证金,禁止在公共广场上搅拌混泥土,施工完毕需把公共广场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要积极支持国家重大项目建设的土地征用,除了合理的应有的补偿外,村民不得漫天要价和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所得补偿款70%归农户所有、20%归组集体所有、10%归村集体所有,地上附着物归农户所有。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除国家有补偿政策规定外,农户要无偿出让土地,并积极支持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被国家认定的五保户,村组、邻里乡亲要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帮助。五保户死亡后,经村组干部、村民代表共同认定,无固定看顾(五年以上)人员的,房产、宅基地、土地面积权属归所在组集体所有;有固定看顾人员的,宅基地、土地面积权属归所在组集体所有,除五保户遗嘱外,其他财产归固定看顾人所有。

  第三章 林业和防火工作

  第二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私自砍伐。商品性林产品开发必须由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严禁个人商品性开发。农户修建房屋使用木料,必须逐级上报审批。如若违反,情节轻微作没收并按市场价每棵5倍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植树造林人人有责。所有村民应当积极参与植树造林,每人(18—59周岁)每年植树不少于5棵(禁止种植桉树、杉木),重点在水源林、房前屋后、公路两旁补植补造和茶地种植遮阴树等,未按要求完成种植任务的收取违约金12.5元/棵。

  第二十六条 农户砍伐薪碳林做燃料使用,采取择伐、修枝打叉、砍弯留直,每亩不得超过3立方米;工副业烧柴,茶所、养殖厂、烤酒等生产活动提倡煤柴结合混用,茶所30排/年、茶场60排/年、养殖厂10排/年、烤酒10排/年、饭馆15排/年、集体食堂20排/年,若不按规定超出砍伐指标,按育林费5-8倍收取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 严禁在公路两旁、水源林、风景林周围50米内砍伐树木或开垦,违者按所砍伐树木的大小,每棵收取50—100元的违约金,如砍伐面积超过3亩,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并责令其补种10倍树木,直至成林。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人人有责,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禁止在林区内用火,凡在本村辖区内已经批准进行烧山的,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实施,必须开挖好防火隔离带,有专人负责监控。野外生产、生活用火必须实行报备制度,做好防火措施,未经报备造成损失轻微的,要承担扑护费用,实际烧毁的面积、树木,按照棵数收取违约金(核桃未挂果100—200元/棵、挂果300—500元/棵,坚果未挂果50元/棵、挂果100—200元/棵,茶树45元/株,其他树种按品种依当地市场价为准);情节严重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乱砍、滥伐、偷伐林木,严禁毁林开荒、破坏国有林地、集体林地和他人种植的林木,如若发现,除移交森林公安查处外,按每亩200—350元收取违约金,并按每棵树木10元进行赔偿,同时,责令补种10倍树木恢复森林资源。

  第三十条 严禁破坏森林资源,禁止砍伐“明子”、采割松香,如若发现,护林员没收其砍伐工具、砍伐和采割所得,并按照每棵30—50元收取违约金,对其记录在案;禁止破坏野生动植物、损毁名木古树等森林资源,如若发现,除收取违约金500元外,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禁止故意以剥树皮、火烧、药毒等形式报枯木砍伐和开荒,如若发现,收取当事人所损坏树木价值5倍的违约金,找不到当事人的向林地主人收取所损坏树木价值5倍违约金,并责令补种10倍树木,触犯法律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村民小组及农户要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关注特殊人群,若特殊人群造成火灾的由其监护人担责;林区附近50米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文明上坟,林区内禁止烧纸钱;每个村寨要排好值班表,站岗、巡山、巡寨值班人员必须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保持电话畅通、坚守岗位、尽职尽责,擅自离守者,除收取违约金100元外,还将追究相关责任。巡寨人员必须在中午11:30之前来村委会登记报到。

  第三十三条 护林员严格按照管理制度,森林防火期,对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每月不少于25天,并做好巡护记录,记录林业生产、林木管护、森林防火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护林员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森林资源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

  第三十四条 各村民小组自觉维护2007年林改成果,村组干部、林业员定期踏界、巡山,发现林地纠纷隐患,任何村民小组、自然村、个人不得组织、煽动群众私自处理,如若发生,由发动者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

  第四章 婚姻家庭

  第三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以及《沧源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倡稳定、和睦、幸福的家庭,不得干涉符合结婚条件的村民婚姻自由,禁止骗婚、逼婚、买卖婚姻、近亲结婚,如有双方违反的各交2000元的违约金,若单方强制违反,除赔偿他人的损失外,并收取4000元的违约金,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凡具备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是双方自愿申请办理结婚证件,经体检合格才能到镇政府民政办办理结婚证,领证后须到村委会登记备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一夫一妻制,遵守家庭美德、尊老爱幼,建立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家务和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严禁非法同居。村民办理婚事并未领取结婚证的,按双方每人1000元收取违约金,必须在一月内交清,并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涉及未成年人的,由双方监护人担责。

  (二)对发生两性关系,属通奸引起争议的,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收取违约金4000元(上述金额男女方各承担一半),双方须向亲属及其家人赔礼道歉。若为强奸行为,一律上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有合法婚姻关系者长期与他人姘居的,收取违约金20000元(双方各10000元)。

  (四)夫妻地位平等,禁止家庭暴力,不得殴打、辱骂、虐待其配偶,若发生此类情况,情节轻微的收取违约金200元,由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安排施暴者打扫卫生3—5天;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向被施暴方倾斜,且施暴方必须承担被施暴方所有治疗费用并支付补偿金1000—5000元,收取违约金600元;情节严重者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因家庭暴力、性格不合、长期分居等原因导致婚姻关系破裂且无继续共同生活的可能性,须先到村委会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的可到司法所进行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未达成协议的,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不影响该义务的履行,且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双方及其家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干预;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若成年子女有赡养能力但未尽赡养义务的,不得申请国家相关扶持政策;不准打骂、虐待、遗弃老人、病残儿、继子女和养子女,如若发生,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情节严重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合法的遗产,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第五章 计划生育

  第三十八条 为确保母婴的健康和安全,提倡孕产妇到正规、有合法资质医疗机构进行产检和分娩。

  第三十九条 意外怀孕生育的子女,男方情况不详,村委会对其子女需落户的收取违约金25000元,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政策内育龄夫妇,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1000元,并责令其在7天内补办生育服务证。

  第四十一条 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妇,一方应做好节育手术,如若不做节育手术的,收取违约金500元。自觉到医院做结扎手术的男女,村委会给予100元的生活补助和100元的交通补助,男方给予7天的义务工,女方给予20天的义务工。若由于手术失败而再次怀孕的,本人须及时向村委会报告,并积极采取措施,再次做手术的,村委会给予100元生活补助和100元的交通补助,并按手术天数给予计义务工日,如不采取任何措施,继续生育的按超生处理。重组家庭按相关规定,经申请批准的可再生育子女,违反规定按超生处理。

  第四十二条 禁止违法生育,如若违反具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超生一胎的按本村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3—6倍的违约金,二胎则以超生一胎的违约金为基数翻倍缴纳。

  (二)非婚生育子女但未多生育的,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收取违约金 2000元;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收取违约金3000元。

  第六章 义务教育

  第四十四条 凡在本辖区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接受义务教育,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村委会及村民小组配合学校对其父母、监护人和本人进行批评教育,督促其完成学业。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返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收取违约金15000元(特殊人群除外),不得享受相关优补政策;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返校接受义务教育而私自结婚的,收取15000元违约金的同时,不得享受相关优补政策,其子女终生不得参与土地分配。未按期缴纳的村委会将扣减所承包的农田和耕地;对拒绝缴纳违约金的,村委会可以扣减其承包的田、地,以租赁的形式,按一年每亩50元的租赁费转租他人,待收足违约金后,再退还其农户继续经营。

  第四十五条 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和阻挠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若家长态度强硬,在其劝解后仍未履行职责者,收取违约金500元,并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所有村民必须尊师重教,家长与教师之间要建立良好沟通协调关系,出现意见分歧时,家长不得以任何理由辱骂和殴打教师,如若发生,收取违约金500元,情节严重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家长有义务和责任共建美好校园,必须积极参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以任何理由反对和阻挠,家长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教育,如不配合教育的收取违约金500元。

  第四十八条 考取大学并就读的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七章 产业兴旺

  第四十九条 村民一律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所有农业生产提倡使用农家肥,茶地一律禁止使用农药,村民在购买、使用农药时,必须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使用,要妥善保管好,不得随意存放或用于防治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等作物,不准使用有毒物品进行毒鱼和毒蜂子等,违者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并消除影响。因私自购买和使用或未妥善保管剧毒、高毒性农药,如若造成畜禽中毒或死亡,除支付因此造成的所有费用外,并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如若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村民要向用水协会缴纳水费,人饮用水3.5元/方。

  第五十一条 村民要积极加入村内各类产业协会、合作社、理事会,并服从村两委统一管理。个人经营茶所、砖厂一旦产生经济效益,每年必须向村委交纳服务费,作为集体经济收入,茶所1000元、砖厂1500元,不履行义务的,不开具银行贷款相关证明,并停止一切服务。

  第五十二条 农户饲养的畜禽要注重科学养殖,定期注射疫苗和防止传染病发生,如有不接受疫苗预防,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并禁止私自屠宰销售,违者收取违约金50—100元,经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

  第五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将患病或因病死亡的畜禽,带入本村,如若发生造成疫情的,除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外,并承当防疫和损失的费用。屡教不改者加倍收取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村辖区内矿厂资源(河沙、石头等)开发利用,必须经村委会同意,并上报上级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方可开采,必须每年向村委会缴纳1元/立方米的管理费,私自开发利用的缴纳违约金1000元。

  第五十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过期、污秽不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被有毒、有害污染的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违者收取违约金500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他人医疗、误工、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涉及违法犯罪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六条 禁止销售未经检疫部门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制品,禁止销售病死、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及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流动商贩禁止销售肉类,违者收取违约金500元,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他人医疗、误工、护理费等相关费用,涉及违法犯罪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村民采集、销售和食用有毒野生菌,若销售有毒野生菌造成人员伤亡的承当所有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村委会下达的产业种植任务,不按照要求种植、管护的农户,不得享受相应的国家惠农政策。

  第五十九条 农户所提取的惠农资金必须投入在购买生产生活资料上,如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及劳动工具或劳动支出,不得用于高消费、赌博、购买彩票和酗酒等,如若发现惠农资金改变用途,追回所领取的惠农资金,用于公益事业,并取消下一年的资金享受。

  第六十条 河道、水库、水塘的安全区内,资源利用应当符合规划,从事挖土、挖沙、采石、采矿等活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河道综合开发利用规划,未经村组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村组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或者没收非法经营所得并收取500—1000元违约金,情节严重构成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一条 严禁在公路上私自设置障碍物,不得损毁、移动指示标志,严禁机动车在硬板路、柏油路、机耕路使用防滑链,不得损毁机耕道路、排灌渠道、排洪水沟等公共设施,违者除责令恢复原状外并收取违约金500—5000元。构成违法行为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村民有义务参加各级各部门组织的培训,无故不参加者收取违约金100元。

  第八章 生态宜居

  第六十三条 加强农村生态资源环境保护,大力改善水电路气房讯等基础设施,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保护建设,保护好绿水青山和清新清净的田园风光。

  第六十四条 保护水源。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村委会有权管理、开发、利用、保护、调配使用辖区内水资源。各自然村要切实保护好自己的水源,认真划定水源林四至界限,严禁在50米内开荒种地和开采矿产资源等,违者收取违约金10—20元/平方米;各自然村必须每年组织群众在水源林范围内种植有利于涵养水分的树木(如:水冬瓜树、野芭蕉、牛树等);严禁砍伐水源林,违者收取违约金500—1000元/棵;水源林范围内严禁倒垃圾、排污水,违者收取违约金100—500元/次;禁止水源林范围内种植和生长不涵养水分和污染水源的植物(如竹子、松树、桉树、核桃等),必须尽快进行砍伐补种,否则将由联防队按50—100元/棵收取砍伐清理费用,并由联防队执行砍伐清理任务。水源林范围内严禁开展生产、放牧、游玩、野炊,违者收取违约金50—100元/人/次,并责令清扫。严禁在水源处洗衣服、洗生产工具、兑配农药,违者收取违约金1000元。

  第六十五条 全面提升人居环境。

  (一)清洁家园,住宅庭院绿化,房前屋后常年清洁,整齐摆放柴火、生活生产用具,无脏乱差现象,并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场所处理垃圾,违者收违约金50元/次,并责令打扫卫生。

  (二)清洁田园,清除田间地头农业生产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实现农膜综合利用、粪污无害化处理、不可降解农地膜等安全回收处置,提升农业清洁生产水平,违者收取违约金50元/次,并责令打扫卫生。

  (三)污水治理,杜绝违规排污,坑塘河道消除黑臭水体并保持干净,严禁乱堆、乱放、乱扔。违反上述约定的,村委会收取违约金100元,并责令打扫卫生。

  (四)每街一为全村洁净日,村民要积极参与大扫除,不按时参加大扫除的按一天30元收取违约金;辖区内的学校有义务教育好学生爱护环境卫生,有义务利用劳动课组织学生参与环境整治。

  (五)本村妇联执委为本组保洁员,要督促引导村民做好环境卫生,如发现乱堆、乱扔垃圾和杂物的,可责令限时整改并收取违约金100元上交村委会统一管理,对同一事件不可重复收取违约金;普通农户每户每月须向本组上缴5元卫生费,商铺视规模收取10—30元,按季度收取。

  (六)家畜管理有效。坚持关养,圈养牲畜,确保环境卫生清洁美观,要提倡科学养殖积极预防各种疾病传染,不准放养牲畜污染环境,践踏庄稼,破坏公共设施等,牲畜家禽损坏庄稼,破坏公共设施照价赔偿,经教育畜禽主人不改者要双倍赔偿,并加收违约金50—100元(茶树45元/株、竹子20元/棚、核桃100元/棵,樱桃300元/棵,坚果100元/棵,玉米1元/棵)。

  (七)加强家犬、禽、畜的管理,除牛、羊等大型家畜外,猪、狗、鸡等一律不得进入村上主干道,无人管理的流浪狗、鸡、鸭上主街道一律扑杀。贩卖、送屠宰的猪必须用车拉,违者收违约金100元/次,并清理产生的垃圾,损坏他人物资的照价赔偿。严格管理家养狗,禁养大型烈性犬种。要实现拴养,肆意放养的一律扑杀,对狗主人收取违约金50元,造成他人伤害的赔偿他人医疗、误工、营养等相关费用。

  (八)加强公共区域卫生管理,不随意丢弃垃圾,违者收卫生服务费10—50元,屡教不改者,则以次数的倍数翻倍处罚,并责令打扫卫生。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可以拿出部份卫生费对举报者进行奖励。

  (九)实行人畜分离。有条件的组应当统一规划养殖小区实行统一养殖,没有条件的,要采取相应措施对圈舍进行改造,不得出现粪水横流,肆意堆放粪便,恶臭连连,有损村容的现象,违者收取卫生费500—1000元,并责令限期整改。

  (十)村组干部、妇女干部及党员实行挂包帮制度,做到自然村、组有村两委干部挂,户有村组、妇女、党员干部包,具体清洁计划实施有人帮,并且与农户负有同等责任,所挂包帮的区域、农户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收取责任人50—200元的卫生服务费。

  第九章 乡风文明

  第六十六条 提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对封建迷信及其它不文明行为,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不传谣、不信谣,不听、不看、不传播迷信及淫秽的书刊、影像。

  第六十七条 提倡喜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自觉抵制婚丧喜庆中的不文明行为,规范操办范围,除为本人及子女操办婚事,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操办丧事外,其余事由不操办客事。以庆生祝寿、升学入伍、就业退休、建房乔迁等事由操办的家宴,不邀请亲属以外的人员参加并收受其财务。宴请人数不超过200人,桌数不超过20桌,每桌费用控制在200元以内(严禁摆放烟酒),不收受超过100元的礼金,参与酒席随礼控制在100元以内,吃饭时间统一在下午16:30至18:30之间完成。同一事由所操办人员各自宴请和分次办理的总人数不超过上述宴请总人数,提倡婚事丧事宴请只办理1次。实行申报备案及公示制度,操办婚事要提前10天进行申报,丧事可在事后10天内补报,并对遵守相关规定作出承诺。违反以上几种情形的,收取违约金500元。

  第六十八条 倡导邻里和睦,建立良好的邻里关系,村民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和睦相处。村民之间在经营、生活、借贷和社会交往过程中,要遵循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建立诚信、和谐的社会关系。

  第六十九条 要尊重老人,爱护未成年人,对残疾人等弱势群体要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第七十条 提倡义务劳动,每位村民应当为公益事业、公共事务提供义务劳动。无故不参加义务劳动的,每次每人收取违约金50元。

  第七十一条 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不得参加非法教会、不得进行非法传教,不得擅自传教,不私设聚会点,不得开展一切违背法律法规的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妨碍公务及其它活动。违者每次收取100—200元的违约金,涉嫌违法犯罪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十二条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严禁借助宗教名义开展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宗教活动中骗钱敛财,不得以讲风俗、迷信等活动为理由,拒绝或变相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或煽动误导群众,违者对带头人收取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其他参与群众收取违约金500-2000元,若造成损失或政策项目无法实施的赔偿相应损失,严重阻碍本村发展的劝离本村户籍。

  第七十三条 不得收留、接受外来非法传教人员,重要节日庆典需要邀请外地或境外宗教人士参加的,必须要先向村委会报告,待同意后,方可发出邀请。

  第七十四条 实行殡葬改革,凡属我村户籍的村民去世后,要到规划区域下葬,不得非法占用林地、耕地,全部实行深埋、火葬、生态葬,不留坟头,禁止任何村民在本村公益性公墓立生基和造假墓,立空坟头;违反上述规定的,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 提倡传统文化乐器及打歌方式,婚丧喜庆宴请电子琴组跳唱或其他形式的唱跳要控制音量,要顾及邻居及周边群众,不过分吵闹,时间不超过晚上24时,不得在政府机构、学校、卫生院周边工作期间打歌、大声喧闹、播放高音喇叭等,如若发现,对操办者收取违约金1000元。

  第七十六条 村民要拥军、爱军、护军,尊重革命烈士和先辈,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不能有侮辱革命烈士和先辈的行为,适龄青年要踊跃报名参军。

  第十章 治理有效

  第七十七条 村党支部有权组织、修改、制定相关制度。村民委员会其及指定组织或个人负责执行本村相关制度。监督委员会和村民代表有权对各项情况的实施进行监督,并听取村民委员会对制度执行及违约金收支情况汇报和听取群众意见。村上相关制度一经本村半数以上户代表同意通过后实施,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所有本村的规章制度如与宪法和现行相关法律违背,一律按照的宪法和相关法律执行。

  第七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干部必须服从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按时参加镇党委、政府和村党支部组织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及时向群众宣传党委政府的相关政策。

  第七十九条 村干部必须坚持以村为家,做好值班工作,组织好本村的各项经济和社会工作,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问题;村民小组干部要以集体为家,认真服务群众,组织领导好本组的经济建设和各项农村工作。

  第八十条 村干部和村民小组干部要组织村民做好自然灾害的防范、抢险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工作。各村民小组要设立一个6—8人的抢险应急突击队。加强对村民的行政事务管理,利用好本组的联防队、调解员、治保人员,维护好社会治安。

  第八十一条 村组干部要督促追收村民差欠集体的各种款项,保管好村组的财产,巩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对违规支出、挪用集体财产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酌情处理,情节较轻的(认识态度较好,归还本金)收取违约金200—600元;情节严重的,报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村组干部要做到:民主理财、财务公开,每季度要向村民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若不按期公布的,扣除主要领导当年补助的50%并通报批评。

  第八十二条 所有涉及集体的惠农资金(茶地、公益林、集体林、草原生态、退耕还林、土地外租等资金),不得挂靠个人,要经过村级四议两公开,统一由村级代理中心划入村级集体账目。

  第八十三条 组干部必须积极参加村两委组织的任何形式、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的任何会议,如若不按时参加会议者收取违约金50元/次,次日即出义务(特殊情况者需请假)。如若年内缺会10次以上者除按50元/次收取违约金外,一次性收取违约金500元,次日即出10次义务,次年不得享受各项扶持政策。长期在外务工人员(一年以上),每人每年须向集体交纳100元服务费。

  第八十四条 村民调解委员会要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及简易纠纷的调处,调解不成功的要及时上报镇调解委员会(司法所),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村民调解委员会在处理纠纷时可按每人每天100元收取误工费。

  第八十五条 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村监督委员会每年要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村民代表作报告,村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向镇纪委进行述职报告

  第八十六条 村组干部离任必须接受审计。

  第八十七条 自然村主干道,停放车辆统一停放在左边,违者收取违约金30元/次。

  第十一章 执行规定

  第八十八条 本《村规民约》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由村委会组织实施,并由村委会授权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因违反《村规民约》而发生的纠纷。

  第八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因违反《村规民约》出现的纠纷,按照平等自愿、依法调解和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进行。

  第九十条 村民对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村规民约》的,给予过错人批评教育,并视其情节轻重,收取过错人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第九十二条 村民因违反本《村规民约》而交纳的违约金由村委会收取,全部用于村内公益事业。鼓励村民相互监督,对举报者可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不超过收取违约金的50%,并对举报人进行保护。

  第九十三条 本《村规民约》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执行,本辖区所有村民必须严格执行,涉及到的条款由村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由村民会议另行讨论决定。

  xx镇xx村委会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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