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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殊工时职工花名册()

2017-05-09 06:32:10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1.用人单位报批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知

用人单位报批特殊工时工作制须知

一、用人单位应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初次申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请示及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用人单位驻滨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4. 申请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职责、作息休假和排班情况简述。

5.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

6.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工作制实施方案书面决议。

7.公示说明(附公示照片打印件)。

8.未建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签署意见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

10.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仲裁、监察机构出具的有无发生劳动争议情况证明。

11.用人单位下辖分支机构的,需附分支机构用工情况清单(包括单位名称、实际经营地址、用工人数、申报特殊工时涉及岗位及人数)。

上述第一至七项为必备材料,第八至十一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情况提供。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到期续报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请示及申报表。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地用人单位驻苏分支机构应当同时提供用人单位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4.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

5.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职工名册

6.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执行情况报告的书面决议。

7.公示说明(附公示照片打印件)。

8.未建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或上级工会签署意见的《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

9.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提供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人员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书面意见。

10.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证明和仲裁、监察机构出具的有无发生劳动争议情况证明。

11.用人单位下辖分支机构的,需附分支机构用工情况清单(包括单位名称、实际经营地址、用工人数、申报特殊工时涉及岗位及人数)

上述第一至七项为必备材料,第八至十一项根据用人单位情况提供。请按以上序号顺序排列材料并用夹子固定(无需装订),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用人单位在申报前履行民主程序的要求

(一)用人单位初次申报的,应制定实施方案;延续申报的,应形成方案实施情况书面报告。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充分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形成书面决议,实施方案(或执行情况报告)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情况报告表]应在用人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制作公示说明。

(二)对未建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组织监督指导下,履行民主程序。

(三)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召开职代会时,应按规定比例选举劳务派遣职工代表参加。

三、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要求

(一)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保障其身体健康的基础上,采用适当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二)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应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应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生产旺季增加的工作时间须在生产淡季以集中休息或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职工补休,确保职工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且平均周、日工作时间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得违反《劳动法》41条的规定,超过部分应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0、22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四、用人单位召开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名额有关规定。

1.职工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代会,代表名额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职工不足五十人的企业应当召开职工大会,行使职代会职权,也可以通过参加区域行业职代会,实行民主管理。

2.职工一百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四十名;在此基础上,职工人数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

3.职工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为一百名;在此基础上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五名;职工超过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少于二百名。

4.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大会审议通过议案,实行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5.在职工代表大会届期内,职工人数有明显变化的,代表名额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作出调整,并由企业工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篇二:特殊工时制度申报审批所需材料20100812

特殊工时制度申报审批所需材料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申请书》一式三份; (《申请书》的样本可到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下载;需说明用人单位因工作或生产特点的原因,需要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的理由;说明以月、季、半年为结算周期的理由;单位盖章;工会主席签字,并加盖工会公章,若企业未建立工会,经当地劳动保障站审查后盖章)

*2、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正本或副本均可;非法人单位如分公司、办事处需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分公司或办事处营业执照、登记证复印件及分支组织机构代码证)

*3、保障职工休息时间的计划书一份;

(实行期限内作息时间的安排和工资、加班工资的结算办法;结算周期内当事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4、必须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涉岗职工(代表)大会;

(附会议记录、职工(代表)签到表)

*5、职工(代表)表决签字;

(经公示之后,由职工(代表)表决是否同意,并签字;若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必须由每位职工本人签字)

*6、此次申报特殊工时制的职工花名册;

(请按两类特殊工时制进行整理,并在每页加盖单位公章;该花名册必须包含以下项目: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码、部门、工种、合同起止时间。)

7、上年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执行情况报告

8、上年度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办理期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时间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篇三:特殊工时指导文本

申报特殊工时所需材料目录

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经 办 人: 申报时间: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到期时间:年 月 日

说明:1.编号、申报时间、到期时间三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填写。

2.申报类型有:初次申报、到期续报。若要续报,请尽可能在原期限届满前30日内申报。

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参考件,用人单位根据实际申报情况自行增删填写)

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期限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期限为自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实施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单位向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特殊工时工作制实施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二、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经济类型:,注册资金:。 2.经营范围: 。 (二)用工情况

1.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 人,其中签订劳动合同人数 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人,缴纳社会保险人数 人。劳动合同签订数、社保缴纳数与总数不符的原因:

2.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3.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本单位已依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5.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6.本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 A.无属于劳务派遣用工。B.有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已征得(劳务派遣单位名称)同意。(附劳务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意见书)

三、实施理由

本单位系 (行业简述),部分岗位工种存在下列 情形:

A.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季节、自然限制行业,□生产任务不均衡单位,□其他:(岗位职责简述)因工作地点或工作性质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

B. 不定时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

四、适用对象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一)对下列 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适用工种岗位:

生产一线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 人; 生产辅助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 人; 其他工作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 人。 2.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半年,□季,□月,□周。 (二)对下列 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经营管理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2.外勤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 人; 3.运输业仓储运输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 人; 4.非生产性值班岗位,工种:,现有人数 人; 5.其他个体工作岗位: ,现有人数 人。 五、实施办法

本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在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前提下,在依法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依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的安排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将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二项所述岗位工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2)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采用以下 方式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A.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年度工作日为250天/年,工作时间为2000个小时/年 B.以季为周期综合计算,季度工作日为62.5天/季,工作时间为500个小时/季 C.以月为周期综合计算,月度工作日为20.83天/月,工作时间为166.64个小时/月 D. 以周为周期综合计算,周工作时间为40个小时/周

(3)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将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工会和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执行情况。

(4)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11小时。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5)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单位每月将书面考勤记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单位及时统计每个职工的周期内工作时间,并在10日内将职工本人的工作时间汇总统计清单,与职工核对并由职工签字确认。

(6)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2.不定时工作制 (1)本单位根据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将对本方案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2)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本单位将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具体的职工劳动定额和考核标准为:

(也可以由用人单位制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作为附件一同上报)

(3)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4)根据《职工年休假条例》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同样享有带薪年休假。在保证完成生产任务的前提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休假时间。

(二)工资待遇

本单位在保证职工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依法保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严格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支付劳动报酬:

1.关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本单位严格执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依法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在综合计算周期期满后及时进行结算,并在次月的发薪日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2)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工作时间的部分,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150%支付加班工资;

(3)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职工本人工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劳动者终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将以终止或提前解除时间作为结算周期进行结算,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5)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2.关于不定时工作制 (1)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高于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2)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外勤人员、运输行业的仓储运输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等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考核制度(可以由用人单位另行制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作为附件一同上报)。单位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经协商确定下列 方式确定工资待遇,以保证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以后职工工资待遇不受影响。

A.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按基本工资+绩效或提成考核的,基本工资调整为 元/月,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B.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工资按工作岗位约定的,其岗位工资调整为 元/月,职工劳动合同约定工资高于本标准的从其约定。

(3)单位因工作需要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4)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1. 本单位依法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2.在气温超过36℃时,原则上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组织生产,以保证职工有充分的休息时间和睡眠时间;避免高温疲劳作业,杜绝恶性事件发生。并针对工作性质采取下列措施:

(1)高温期间露天作业的,在组织职工露天作业时,严格遵守“避中间”措施,即不得在中午12:00至15:00期间组织露天作业,防止中暑事件发生。

(2)安排职工从事高温作业的,每天适当缩短2-4小时工作时间;高温作业场所配备30℃以下的休息室,增加工间休息时间与次数,提供必要的降温保健用品(如冰块、茶水、人丹等),确保高温岗位职工的安全与健康。

3.对于本单位使用的未成年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适当缩短未成年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夜班劳动。

4. 对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特殊保护措施,同时保证生产环境能够达到卫生防疫部门的法定标准,符合生产环境达标要求。

5.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度的女职工在“三期”内的,依法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不安排其从事夜间劳动。

六、本方案须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并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七、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单位将书面告知有关职工,并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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