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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个严禁

2017-04-08 06:33:56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邮政集团公司关于基层人员行为“五十个严禁”的规定

基层人员行为“五十个严禁”

(一) 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

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二) 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台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 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 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台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五)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直接或间接经商、办企业、参与合伙经营,或从事第二职业。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代替借款人直接办理贷款申请、取现等业务,或为他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向借款人推销、托销物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同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买卖股票或参与期货交易(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篇二:邮储五十个严禁

基层人员行为“五十个严禁”

作者:杨召 时间:2013-03-19

一、营业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令牌/密码,或持有非本人操作员令牌和密码。

2.严禁在未签退系统、未妥善保管好令牌/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3.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现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5.严禁在非营业时间办理各项柜台业务,或以各种理由单独滞留或进入营业场所。

6.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代客户购买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保管银行卡以及代客户签名、设置/重置/输入密码,办理电话银行业务。

7.严禁私自手工填写或涂改机用存单/折等凭证。

8.严禁私自查阅客户和交易资料,以及私自泄露、修改客户信息。

9.严禁超范围或逆程序办理业务,或听从他人指使违规办理业务。

10.严禁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以及隐瞒重大业务差错、责任事故和重大风险。

二、综合柜员“十个严禁”

1.严禁在未审核凭单、核实账户的情况下授权、签章。

2.严禁使用他人名章、令牌、密码等进行业务操作。

3.严禁将综合柜员令牌、密码交他人授权。

4.严禁擅自垫款、压款,违规使用内部账户,授意、指使、强令柜员人员违规操作。

5.严禁不按规定保管、交接、使用现金和重要空白凭证。

6.严禁不按规定检查库存现金、重空、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与外出办事离开营业场所的现金柜员轧帐盘核。

7.严禁对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

8.严禁弄虚作假,违规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9.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10.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三、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1.严禁本人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上级派驻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2.严禁使用其他柜员令牌、密码办理业务。

3.严禁个人名章、令牌、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4.严禁个人经商或违规参与客户之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经商等活动。

5.严禁不按规定的频次履行检查职责。

6.严禁违规揽存。

7.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8.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9.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10.严禁对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拖延上报或隐瞒不报。

四、外部营销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接触邮政储蓄专用日戳或业务公章,严禁接触邮政企业的行政公章或其他公章。

2.严禁接触现金,严禁接触邮政储蓄空白存折、存单、绿卡等重要空白凭证,严禁收取客户已经填写的邮政储蓄业务申请书。

3.严禁在柜员外为客户办理存取款和转账等实际交易性业务。

4.严禁进行任何柜台内业务操作,或兼任柜员、综合柜员、支局长权限的工作。

5.严禁在任一邮政储蓄营业窗口为客户代办存取款、转账、存单质押贷款等邮政金融业务,以及代理各项业务的任何环节如代理存款的转存、挂失、提前支取等。

6.严禁为客户代保管现金、存单(折)、卡、有价单证、密码、证件和贵重物品。

7.严禁代替客户签字。

8.严禁泄露个人客户信息、或违规查询、下载、保存、变更和删除个人客户信息,或将个人客户信息资料带离邮政储蓄机构。

9.严禁经商和投资办企业。

10.严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交接即换岗或离职。

五、信贷人员“十个严禁”

1.严禁信贷人员以营业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机构客户的经营活动,或与本机构客户产生经营活动上的资金、生意往来。

2.严禁信贷人员勾结地下钱庄、高利贷人员或利用家庭余款,充当资金掮客,为介绍存款、贷款、保险等金融各类业务收取中介费、回扣等好处。

3.严禁信贷人员在贷款评级授信和贷款“三查”过程中(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接受借款人安排的各类宴请、娱乐活动,及收受借款人的礼品、礼金。

4.严禁信贷人员违规代替借款人办理贷款申请、替客户签名、取现,或为他

人担保贷款。

5.严禁信贷人员违规吸收存款、发放人情贷款、冒名贷款、自批自用贷款、越权贷款,怠慢、顶撞、刁难客户,故意推脱、拖延或无故拒绝客户的业务申请,以及向客户承诺未经审批的贷款。

6.严禁信贷人员利用借贷关系违规向借款人捆绑推销、营销其他产品或商品,及要求借款人为亲友安排工作、介绍工程和承揽业务。

7.严禁信贷人员向借款人转嫁考核扣款,及要求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

8.严禁信贷人员及家庭成员利用职务升迁、调动、婚丧、喜庆等事宜,借机向借款人敛财。

9.严禁信贷人员泄露商业秘密、向网点提供客户虚假资料,及与不良贷款户合谋骗取贷款、逃脱债务。

10.严禁信贷人员替客户垫资还款,以及其他有意掩盖资产质量的行为。

篇三: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修订)

四川银行业从业人员五十个严禁(修订)

操作柜员十个严禁

一、严禁复制、共用、超权限持有操作卡、授权卡、个人名章,以及用他人密码操作。

二、严禁在未签退系统和未妥善保管好操作卡、密码、个人名章、业务印章、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重要物品情况下离柜、岗(在营业场所内并且在本人视线范围内除外)。

三、严禁未履行交接手续或违反岗位不相容原则,将本人保管的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钥匙等重要物品交给他人使用;私自调剂现金以及预先在空白凭证、有价单证上加盖业务印章。

四、严禁办理本人业务或本人以代办人身份办理他人业务,利用客户账户过渡本人资金,或通过本人、他人账户过渡银行、客户资金。

五、严禁输入密码时不进行物理遮挡和将非工作用包带入现金区。

六、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重要空白凭证、网上银行设备、支付密码器、印鉴章、银行卡(折)以及代客户申请和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

七、严禁不刷卡(折)办理卡(折)类支付业务和诱导客户重复输入密码。

八、严禁借银行名义私自代客理财,泄露或违规修改客户信息。

九、严禁接收未经客户加密的批量代发工资数据包。

十、严禁对明知或应知是违规办理的业务不抵制、不报告。

授权柜员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办理个人支付业务中未审核传票、核实账务和询问客户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进行柜面授权、复核。

二、严禁使用他人名章、操作柜员卡、密码、业务印章、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业务操作。

三、严禁违规将授权卡、密码、个人名章交他人,以及向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转授权。

四、严禁垫款、压款,或违规使用内部账户,以及授意、指使、强令柜台操作人员违规操作。

五、严禁不按规定申报注销或停用已调离柜员(含现金自助设备)的柜员号。

六、严禁不按规定检查或督促检查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业务印章等重要物品,不对临时外出离开营业场所的操作柜员进行现金碰库。

七、严禁对各级管理人员违规干预授权不抵制,对操作柜员违规操作行为不制止、不纠正。

八、严禁弄虚作假,向上级和监管机构提供不实信息。

九、严禁泄露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十、严禁对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差错事故隐瞒不报或迟报。

营业机构负责人十个严禁

一、严禁指使或授意下属越权、违规、违章处理业务,干预授权柜员、操作柜员独立履行职责。

二、严禁使用他人的章、证、卡办理业务。

三、严禁为高利贷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以及客户之间充当任何形式的资金掮客,或牵线搭桥帮助借款人筹集资金垫还贷款从中牟利,以及参与协助客户间的资金借贷、融资担保、集资、个人经商等活动。

四、严禁将个人名章(按规定授权除外)、授权卡、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五、严禁不按规定的频率和方法查库。

六、严禁违规揽存,违规发放贷款。

七、严禁泄漏客户信息及本行商业秘密。

八、严禁开具虚假资信证明,违规出具担保承诺书。

九、严禁任何形式的账外经营和各种形式的小金库。

十、严禁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责任事故等重大事项迟报或隐瞒不报。

自助设备业务管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未安装视频监控即上线对外投入运行,自助设备的网线及网络接口不进行刚性防护。

二、严禁单人进行自助设备现金的领取、上缴、装钞、卸钞等。

三、严禁现金类自助设备的钥匙和密码未分人使用、保管,保险柜钥匙使用完毕后不按规定入库(柜)保管,或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坚持平行交接,以及密码交接后仍延用原密码。

四、严禁在没有视频监控的情况下进行自助设备现金业务操作。

五、严禁吞没卡非本人领取,不按时回收、保管、登记、上缴吞没卡。

六、严禁不按本行规定对自助设备查库,不对外包加钞过程进行监督。

七、严禁清、装(卸)钞后不进行账务核对。

八、严禁自助设备长短款不及时查清原因并进行账务登记。

九、严禁不对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要时段的监控资料进行调阅。

十、严禁对自助设备服务商的维修人员进场前不核实身份,不监督控制其使用存储设备。

账户和结算管理十个严禁

一、严禁在受理企业开户、法定代表人变更、挂失补办印鉴以及更换预留法人印章时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不核查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的真实性;不核实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的真伪;不联网核查单位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以及临时验资账户投资人的身份信息。

二、严禁不执行双人上门核实开户资料的规定,在新开户的账户档案中不留存银行核实人员与申请开户单位的招牌或路牌或办公环境等合影的信息资料。

三、严禁明知是中介机构代理投资人办理临时验资账户不拒绝。

四、严禁已使用账户管理密码或支付密码的账户,在出售重要空白凭证、发行支付密码器和网上银行设备时,不以密码进行控制。

五、严禁违反账户和现金管理规定办理现金支取业务,或对超期临时存款账户和应年检未年检账户办理支付类结算业务,不通过核心系统控制新开立单位账户3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业务。

六、严禁对账人员以对公记账人员打印的对账单与企业、同业、内部进行对账,或不按要求审核对账回执和验印。

七、严禁网银开户不纳入授权管理,为未启用账户开通网银。

八、严禁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

九、严禁违规办理账户查询、冻结、解冻、扣划。

十、严禁不对未使用支付密码器账户和上门收款账户进行风险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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