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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2016-10-12 23:29:49 来源网站: 百味书屋

篇一: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篇二: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提要]本文讲的是九级伤残鉴定标,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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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准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具体规定:2.9九级残疾

2.9.1单肢瘫(肌力4级)。

2.9.2颅盖骨缺损25cm2以上。

2.9.3轻度外伤性癫痫。

2.9.4脑组织疻发切除术。

2.9.5颅内异物经手术治疗。

2.9.6滑车神经、三叉神经、外展神经麻痹。

2.9.7轻度尿崩症。

2.9.8瘢痕性秃以达头皮面积50%以上。

2.9.9面部瘢痕15cm2以上,影响容貌。

2.9.10面部细小斑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影响容貌。

2.9.11双侧眉毛完全瘢痕性缺失。

2.9.12一侧鼻翼缺失或严重畸形。

2.9.13上唇或下唇缺损1/3以上,或上、下唇缺损累计超过上唇的1/2以上。

2.9.14一眼低视力2级。

2.9.15一侧眼睑下垂遮盖全部瞳孔。

2.9.16双眼睑部分遮盖瞳孔或畸形,影响容貌或功能。

2.9.17复视伴一眼位偏斜20以上,或眼球内陷5mm以上。

2.9.18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高眼压。

2.9.19一耳缺失或畸形80%以上,或双侧耳廓缺失或畸形40%以上。

2.9.20一耳听力损失≥71dBHL,或双耳听力损失≥41dBHL。

2.9.21牙齿脱落7枚以上。

2.9.22舌体缺失13以上。

2.9.23器质性声音嘶哑。

2.9.24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

2.9.25支气管成形术。

2.9.265根以上肋骨骨折。

2.9.27呼吸困难Ⅱ级。

2.9.28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2.9.29心脏异物经手术治疗。

2.9.30食道部分切除术后不影响进食。

2.9.31胃部分切除。

2.9.32肝切除13以上。

2.9.33胆道修补术。

2.9.34胆囊切除。

2.9.35胰修补术。

2.9.36脾脏部分切除。

2.9.37小肠切除小于13。

2.9.38腹壁缺损10cm2以上。

2.9.39轻度肛门失禁。

2.9.40一侧肾部分切除。

2.9.41输尿管修补术。

2.9.42膀胱部分切除。

2.9.43尿道修补术。

2.9.44一侧睾丸切除。

2.9.45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2.9.46一侧输卵管切除,或一侧卵巢切除。

2.9.47阴道成形术。

2.9.48脊柱骨折、脱位经手术治疗。

2.9.49颈椎骨折、脱位,遗有颈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5mm、角度位移>11

2.9.50腰椎骨折、脱位,遗有腰椎失稳,X线片示椎体水平位移>3mm、角度位移>10°,或第五腰椎与骶椎发生水平位移>4mm、角度位移>12°。

2.9.51椎体压缩性骨折,前缘高度压缩23以上。

2.9.52骨盆环、髋臼骨折,遗有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4cm以上。

2.9.53骨盆骨折、脱位,遗有耻骨联合分离合并骶髂关节脱位。

2.9.54双手指缺失10%或功能丧失20%以上。

2.9.55双手掌缺失10%以上。

2.9.56上肢骨折,遗有6cm以上短缩畸形。

2.9.57肩、肘、腕关节中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58前臂旋转功能丧失75%以上。

2.9.59股骨、胫骨干骨折遗有畸形,成角>20°或旋转>20°。

2.9.60下肢骨折,遗有4cm以上短缩畸形。

2.9.61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遗有膝关节不稳。

2.9.62髋、膝、踝关节中之一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

2.9.63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

2.9.64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9.65双足十趾缺失25%或功能丧失50%以上。

2.9.66一侧足弓结构破坏。

2.9.67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中顾网律师: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如下: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才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着>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篇三:九级、十级伤残评定标准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3-8-30 22:12:00 阅读次数:647391次 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3-5-13 12:17:00 阅读次数:457751次 作者:张士谦我要评论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特别推荐九级工伤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1)面部有≥8 cm2(注:2为平方)或三处以上≥1 cm2(注:2为平方)的瘢痕,

12)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

13)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4)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

15)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16)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7)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8)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21) 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

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24)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

31)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肺修补术;

36)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7)膈肌修补术;

38)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食管修补术;

40)胃修补术后;

41)十二指肠修补术;

42)小肠修补术后;

43)结肠修补术后;

44)肝修补术后;

45)胆囊切除;

46)开腹探查术后;

47)脾修补术后;

48)胰修补术后;

49)肾修补术后;

50)膀胱修补术后;

51)子宫修补术后;

5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5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54)乳腺成形术后。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八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凡符合如下情况之一者,应鉴定为八级伤残,享受八级工伤赔偿标准。

1)人格改变;

2)单肢体瘫肌力4级,

3)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6)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7)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9)面部烧伤植皮≥1/5;

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2)全身瘢痕面积≥20%;

13)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5)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总体高度减少1/2以上者;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

18)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19)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1)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2)四肢大关节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23)急性放射皮肤损伤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4)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2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1)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2)双耳听力损失≥41 dB或一耳≥91 dB;

33)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4)发声及言语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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